摘 要: 在中國傳統法律中, 解除婚姻的權利是男性所特有的。這種傳統在清末開啟法律近代化進程之后慢慢發生了改變, 民國的法律規定男女同等享有解除婚姻的權利。本文基于一批民國時期婚姻糾紛的卷宗, 從年齡、訴訟請求、起訴理由、出庭情況、最后結果幾個環節分析了女性主動起訴案件的共同特點, 最后再對個別案件的特征進行總結, 以期對婚姻訴訟中的女性原告有較為全面的了解。
關鍵詞: 民國; 婚姻訴訟; 女性原告;
《民主與法制》(半月刊)創刊于1979年,由中國法學會主辦。雜志伴隨著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進程成長和發展,是集政治、法律、倫理、社會為一體的綜合性新聞半月刊。
一、民國時期女性的婚姻權利的發展變化
在中國傳統的婚姻關系里, 女性的地位是低于男性的, 男尊女卑可以說是傳統婚姻家庭關系的特征。相比較男性, 女性權益既少又無法得到強有力的保障。從解除婚姻方面來說, 傳統法律規定在七種條件下:無子、口多言、有惡疾、淫、妒、不順公婆、盜, 只要女方有其一, 男方即可解除婚姻。這種權利集中在男方手中, 而不是男女雙方平等享有。這種局面一直持續到清末, 清末因面臨內憂外患, 不得不變法修律, 學習西方法律體系, 開啟中國法律近代化進程。在婚姻家庭關系中, 女性的地位漸漸發生改變, 越來越多的女性開始覺悟, 其他仁人志士也認識到, 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夫妻之間也應該是平等的。當然, 這種思想觀念的轉變是非常困難的, 從清末開始, 貫穿整個民國時期, 有關女性婚姻自主權、女性的解放、平等解除婚姻權等思想的宣傳也在艱難地推進, 這其中, 有媒體對女性提出離婚的案件的大量宣傳報道, 也有有識之士的大聲呼吁, 當然, 最主要的還是國家法律的明確規定。
二、民國時期的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規定了夫妻雙方平等享有提出離婚的權利, 可以以下列情形之一為據:重婚;通奸;受虐待以致不堪同居;虐待對方直系尊親屬, 或被對方直系尊親屬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在患有不治之惡疾時, 被惡意遺棄者;意圖殺害配偶;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滿三年;被判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這是法律所規定的, 國家認為夫妻關系已經不能正常維持下去的情形, 只要對方具有其中一項, 夫妻任何一方, 都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從條文上來看, 還是比較平等地規定了夫妻雙方的權利。
三、民國時期女性參與訴訟的情況
通過分析民國時期婚姻糾紛的卷宗可知, 有不少是女性主動提出訴訟的案件, 相比較女性被訴, 這種女性主動提起訴訟的案件, 更能考察民國女性在婚姻訴訟中的角色意義, 有更多的研究價值。
(一) 年齡段的差異
對這些主動起訴的女性進行年齡段上的劃分, 可見, 18歲以下女性直接起訴的很少, 一般都是委托他人代為起訴。19~30歲的女性是最多的, 31~40歲的較少, 年齡越大起訴的越少。19~30歲這一年齡段, 女性對自身權益的維護, 無論是精力還是欲望都很強烈。而年齡越大案件越少, 從現實的角度分析, 不是年齡大的女性婚姻都很和諧, 沒有糾紛。原因可能有兩方面:一是年齡大的女性可能對婚姻、對人生失去了期許, 除非確實是被逼到忍無可忍的程度, 不然會選擇得過且過, 繼續忍受。二是年齡大的女性, 可能還有著封建思想, 如果丈夫對待自己不好, 不會去追究丈夫的原因, 而是覺得是自己哪里做得不夠, 維權意識沒有接受過新思想的人那么強。
(二) 訴訟請求的種類
女性起訴的案件當中, 請求離婚是最多的, 其次是解除婚約的, 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的類型雖多, 但每一類下面的案件不多, 比如有因男方重婚, 請求判決該重婚無效的。有因丈夫不喜歡自己, 把自己趕出家門而請求讓自己回去, 準予同居的。也有刑事自訴案件, 因強奸未遂請求懲罰犯罪嫌疑人的。還有起訴男性強迫婚姻, 要求懲罰對方的。這批卷宗歸類屬婚姻大類, 與婚姻有關的各種民事, 甚至是刑事糾紛都有涉及, 所以訴訟請求看起來五花八門, 但統計顯示, 確實是起訴離婚的最多, 這也符合婚姻類糾紛的實際情況。這些起訴離婚的案件, 幾乎都是先有婚約, 并不是自由戀愛。
(三) 訴求的理由
筆者對訴訟請求進行分類統計發現, 申請離婚的案件是最多的。法律規定了很多條可以提出離婚的情形, 從卷宗上來看, 這些女性申請離婚的理由幾乎都是因為受虐待。離婚理由集中在虐待這種威脅到女性生命健康的情形上, 可能說明民國時期雖然法律規定了女性擁有較為充分的離婚自主權, 但實際上, 除非真正威脅到生命健康, 她們才會去起訴離婚, 而在其他情形下, 比如男性重婚的、通奸的、被判刑等, 女性還是傾向于原諒丈夫, 繼續維護婚姻, 思想解放的程度還達不到真正的男女平等。
(四) 出庭情況
就女性原告出庭的情況來講, 親自出庭的女性比例明顯高于委托他人出庭的比例。委托他人出庭的案件中, 代理人是男性親屬的比例大于委托母親的比例。因為案件類型主要是離婚, 離婚的主要理由是受虐待, 這些事情還是要當事人親自到庭陳述真實性更強, 其母親或者其他代理人因不了解具體細節, 在與男方對薄公堂時, 會影響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官的支持。
(五) 最后的結果
女性起訴之后, 其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這個沒有統計出特別明顯的趨勢, 主要是卷宗不完整, 很多卷宗缺少判決的部分。但從那些有判決的卷宗來看, 法院的判決還是相對公正的, 有些女性的訴訟請求全部得到支持, 有些案件法院只支持女性的部分請求, 也有法院判決女性原告敗訴的案件。支持或不支持, 主要還是根據雙方的陳述, 由法官進行居中判決。雖然女性起訴離婚的理由主要是受虐待, 但有些原告既不能提供證據, 也沒有相應的驗傷單, 甚至有些案件里被告會提起反訴, 是因為妻子好吃懶做、不孝順公婆才對妻子有辱罵的情況。總之, 法院沒有很明顯的傾向于男性或者女性, 法院的判決整體上還是公正的。
四、非典型性特征
綜觀這些卷宗, 除了上述從訴訟環節進行整體分析外, 針對具體案件, 還可以從中觀察到下列個別的特征。
第一, 在這些起訴的女性當中, 有些是有文化的, 從其起訴文書和庭審記錄可以看出來, 這些女性在維權的時候表現得更有理有據, 條理清楚, 不卑不亢。
第二, 并非所有被虐待的女性都是起訴離婚, 也有被丈夫打罵, 甚至趕出家門, 其訴訟請求是維持夫妻同居之權。
第三, 并非所有起訴的女性都是正義的一方, 有些案件通過被告答辯甚至是反訴, 才知曉該女性在婚姻關系中也有過錯, 并且還惡人先告狀。
第四, 有些判決不準離婚或者和解的案件, 如果夫妻關系真的非常惡劣, 在執行時會有障礙, 最終還是會發生二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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