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位是詞義的基本單位。然而,如何在復雜多變、難以捉摸的詞義系統中確立義位,使之具有客觀性、科學性、準確性,卻成為令人困惑的難題。文章運用“二分+多分”的義素分析法,針對義位的語義屬性構建分析框架,切分出類義素、表義素、中心義素和關涉義素等成分,分層次、多角度展示義位的語義屬性。通過分析不同要素的地位和作用,為確立義位提供依據,也使得義位的確立從過去純經驗的感性行為,走上具有一定學理指導的科學化道路。
《漢語言文學研究》(季刊)創刊于2010年,是由河南大學主辦的學術刊物。辦刊宗旨:繁榮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服務學科建設與發展,提升社會精神文明生態。讀者對象:大學生、高校文科研究人員和其他社會科學愛好者。
詞義系統有宏觀、中觀和微觀之分,而無論何種層次,都能通過分析元素、找尋模式、組建結構將其描寫出來,逐步展現系統的全貌。作為一個系統,它的基本建構應包括元素模、式、結構、層次整、體。元素是潛藏或涵容在整體中的部分,要真正認識整體,就要將其元素離析出來,得到由元素而整體或由整體而元素的雙向互通。對于詞義系統的底層整體———義位而言,就要求對這種由元素在一定模式下結構而成的整體加以解構。因此,我們構建義位語義屬性框架,使之成為分析、描寫和認識義位的有效手段也,為義位的確立探索新的途徑。
一、語義屬性分析框架的構建
“框架”是近年來語言學領域較為常見的術語,單就語義學理論而言,框架是指對有關不變種類的事物或環境的知識進行編碼的語義結構,具體規定它們各個部分或參與部分所發揮的作用。(李延福1999)通過語義框架,可以找到“義位所定義的、在語言系統內部組合關系和聚合關系所確定的坐標”(于屏方2007)。鑒于它有探幽析微的特點,類似的框架模式存在不少,如認知框架、釋義框架等,但它們或從認知角度,或從釋義角度對語義進行剖析,且多是在框架內部對語義的一次多項切分。我們的語義屬性框架通過貫徹“二分+多分”的分析原則,構建一個多層次、多觸點的組織結構。
“二分+多分”的詞義分析法是李運富(2011)在分析概念場詞項屬性時提出的分析方法。該方法的核心是將西方的義素分析法和中國訓詁學所提出的“一分為二的義素分析法”結合起來,分層次、多角度分析詞項意義。該方法為我們構建義位語義屬性分析模式提供了方法論指導。我們采用“二分+多分”法從四個層次分析語義屬性。前三層都為“二分”,分別得到類義素和表義素、中心義素和關涉義素語、義關涉義素和語情關涉義素,第四層為“多分”,其結果因詞類、義類的不同而有數量和類別上的差異,并且不可能同時出現所有的結果項。(尹潔2016)在明確了義位的語義特征的結構層次后,就需分清各層次中內部要件的性質和作用。
(一) 類義素
分類是人類認識世界最重要的方式之一,而如何對義位的語義屬性制定類別的劃分標準卻成為我們遇到的第一個難題。以符合義界范式的訓釋材料為對象,區分并提取義類和義差似乎不太困難,但若以物類的劃分作為義類提取的基礎,從概念或語義角度都難以全面、窮盡地對萬事萬物的類別進行有效劃分。于是,只得根據詞的語法范疇(即詞類)進行分類。
我們提取類義素以語法上所分的詞類作為參考,貫徹“宜粗不宜細”的原則,大概將詞分為實詞七類(包括名詞、動詞、形容詞、數詞、量詞、代詞、副詞),虛詞五類(包括介詞、連詞、助詞、語氣詞、嘆詞)。副詞實際上介于實虛之間,我們也姑且將其歸為實詞。就實詞而言,詞的類別意義與詞的表述功能有大致的對應關系,即事物對應指稱,動作對應陳述,性狀對應修飾限制,等等。于是,可得到義位語義屬性中類義素的對應名稱:名詞—指稱、動詞—述謂、形容詞—修限、數詞—計數、量詞—計量、代詞—稱代、副詞—副。因虛詞的意義與來源不明,無法分析其語義屬性,本文暫不予討論。
我們通過詞的類別義,結合詞的語法功能和分布,對詞類做出初步的判斷,再根據詞類與詞的類別意義的對應關系提取類義素。類義素是義位的類別特征,它不直接在義位中顯現出來,僅是對詞的理性意義的類別或屬性的認定。
(二)表義素
表義素是在對義位的語義屬性實施二分后,除去類義素后剩下的部分。二者雖在同一層面,且同名“義素”,實質卻大相徑庭。從性質上看,類義素是根據詞類判定得出的義位的類別特征,是人們對義位所反映的客觀事物的認知范疇;表義素是義位理性意義的直接體現,是義位固有的可感知的意義成分,它規定了義位的主要特征,是義位的實質內容,也是用于交際的現實存在。從數量上看,類義素只有一個,表義素根據義位類屬可分為三層多個———第一、第二層兩個,第三層數量多少不定。從屬性來看,類義素屬性單一,僅表現義位的類屬特征,而表義素內涵豐富。
表義素是一個復合體,根據其內部成員在義位中的地位及表義時所起的作用繼續“二分”,可得到中心義素和一般義素。
(三) 中心義素
中心義素是理性意義的核心,是義位相互區別的最關鍵因素。
我們考察“子”的意義在語言中的真實表現,參考詞典的義項,整理歸納得到“子”的義位:①兒女;②子嗣;③嗣君;④我國古代第四等爵位名;⑤古代對士大夫的通稱;⑥古代對男子的尊稱;⑦泛指人;⑧代詞,表示第二人稱,相當于“你”或“您”;⑨老師;⑩先秦
百家的著作、古代圖書四部分類法(經史子集)中的第三類;撫愛;草木的果實;動物的卵;孳生;幼小的,小的,嫩的;副,偏;派生的,附屬的;利息;銅子兒,銅圓;小而堅硬的塊狀物或顆粒物;量詞,用于能用手指掐住的一束細長的東西;地支的第一位。
根據釋義分析各義位的屬性,①②③⑤⑥⑦⑨是對人的指稱,④⑩是對事物的指稱,是對動作的說明,是對性狀的說明,⑧是對人的指代,是對物量的說明。因此,“名物”“動作”“性狀”“人稱”“物量”就是從認識和理解詞義的角度所確定的中心義素,它具有如下特點:
從來源上看,它源于人們對詞義所表達的概念的認識,或者說是范疇化的結果;從功能上看,它是對義位所屬類別的提示,可用于對現有詞義的理解和訓釋;從性質上看,它是外顯的、靜態的、共時的;從數量上看,每個義位只有一個中心義素;從析取方式看,它可以從詞義訓釋中提取。
(四)關涉義素
在義位的理性意義中,除了中心義素,其余均為一般義素。它們直接或間接地參與表義,是義位中與中心義素直接關聯的成分,稱之為“關涉義素”。如果說中心義素是主干,關涉義素則是旁枝末節,由于它的存在,使得義位變得豐滿、精確、易辨識。然而,關涉義素內部又具有兩種性質不同的元素,根據關涉的側重點“二分”,可得到語義關涉義素和語情關涉義素。
語言有三大特征———社交、描寫和表情。人們在使用語言進行交際或描寫的過程中,會不自覺地帶上個人的主觀色彩,褒貶好惡寓于一字一句之中。言語者可能選擇某種語氣、措辭或格調,將內在的情感傾向、態度、評價通過語言傳達出來,由此表現情緒或判斷。這些情緒情感因素凝固在詞義之中,成為人們選義構詞或選詞造句的依據,我們將這種蘊藏在義位中的情緒情感因素稱為義位的“語情關涉義素”。在某些義位中,它作為主要表義成分,在使用或解釋語言時必須凸顯;在某些義位中,它是次要表義成分,僅作為語言活動中隱涵的主觀意愿信息。
語義關涉義素與語情關涉義素同為語義屬性框架內的基礎要件,或同時出現,或單獨出現,都作為義位的某類語義特征直接參與表義。二者的區別在于:
第一,來源不同。語義關涉義素來自于義位的客觀存在意義;語情關涉義素產生于語言使用者的主觀表達意愿。
第二,所屬范圍不同。語義關涉義素是所有實義位和部分副義位的必有項;語情關涉義素出現在所有實義位和副義位中。
第三,關涉對象不同。語義關涉義素針對的是義位固有的、理性的語義內涵,不同義類、詞類所對應的義位,其語義關涉義素的數量不同、參數類別也不同;語情關涉義素針對的是意義的情態情感的傾向、語氣口氣的表達等,只要具有語情特征的義位,語情關涉義素的參數類別就不變。
二、語義屬性分析在義位確立中的應用
義位是詞義的基本單位,其特點是具有穩定性和概括性,它在單個詞的微觀詞義系統中處于凸顯的典型位置。我們可以從語義屬性分析出發,通過同一詞語在不同語境中的對比,確立義位。
(一)據類義素確立義位
對于義位來說,首先要區別的是類義素,它是人們對義位的最大范疇的認識,只有首先確定“類”,才能繼續辨析異同。例如律
(1)《易·師》:“師出以律,否臧兇。”孔穎達疏:“律,法也使師出之時,當須以其法制整齊之。”
(2)《漢書·刑法志》:“于是相國蕭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
(3)《韓非子·難四》:“五伯兼并,而以桓律人,則是皆無貞廉也。”
(4)唐高駢《寄鄠杜李遂良處士》:“池邊寫字師前輩,座右題銘律后生。”
“律”在以上四個文例中,前兩例表“法律、律令”,后兩例表“約束”。法令的功用在于約束人們的行為,兩個意義有直接引申關系,但因其所示類義素分別為“指稱”和“述謂”,
故應區別為不同義位,《辭源》分別為此立項[1]“②法令,通稱法律、法則;⑤約束”。
以上兩例中“忝”作為謙詞,其情態特征為“謙虛”,故需確定為義位。《大字典》立義項“②謙詞。表示辱沒他人,自己有愧”,《漢大》立義項“②常用作謙詞”。但是《辭源》卻沒有針對這個語情關涉義素設立義項,應予補收。
綜上,借助于語義屬性分析框架,我們能夠較為具體、深入地分析各類義位,觀察到框架內部各個要件在決定意義是否具有獨立身份時的地位和功用———或處于關鍵、主導的地位,或僅起到輔助、補充的作用,由此推動義位分析的公理化、系統化和科學化。
在利用語義屬性框架確立義位時,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中心義素不同,確立。
第二,中心義素同,關涉義素中的主要區別要素不同,確立;次要關涉要素不同,則還需考慮,有的可以單立,有的則可能只是臨時義,不具備進入詞義的條件。
第三,語情關涉義素不同,確立。
第四,類義素不同,確立。
除此之外,可能還要考慮義位的文化特征、修辭特征、語體特征、地域特征等。限于篇幅,我們將另文討論。
附 注
[1]義位與義項不同,但在大型語文辭書中,不少義項基本對應于義位,故本文以辭書義項為證。
參考文獻
1.賀陽.試論漢語書面語的語氣系統.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2(5):66.
2.李延福.國外語言學通觀(下).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1999:684.
3.李運富.論漢語詞匯意義系統的分析與描寫.民俗典籍文字研究,2011(8):196.
4.齊滬揚.語氣詞與語氣系統.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21.
5.尹潔.義位分析的“框架—參數”模式.辭書研究,2016(6):11-13.
6.于屏方.動詞義位釋義的框架模式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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