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國有企業改制實行職工持股,是一項政策性較強的工作,只有比較完善的政策作指導,有比較具體的法規進行控制和約束,才能為國有產權制度的改革打下堅實的政策基礎。這就要求國家有關政策職能部門應當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根據職工持股在全國的推進過程,在組織力量進行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出臺一系列法規及相應的配套政策,使職工持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特別是有關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轉移等具體業務方面的會計政策,應當規定具體且具有可操作性。
一、在企業實行職工持股改制中,對土地資產的處置,不能無償使用,因為土地資產是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應列入資產評估范圍。
(一)企業的債務
在改制中如何處置企業的債務,是一大難題,各地做法也不盡相同。有的企業實行債隨資走,將債務分攤到每個股東身上,設虛股,通過年終分紅逐步沖減債務。負債較大的一些企業把債務分類,將銀行貸款和財政周轉金等債務轉為企業債務,其余債務在取得債權人同意后,全部轉為債權人股份;有的企業把債務劃為主管部門所有,主管部門負責還本金,企業負責還利息;一些企業將債務置于一旁不予考慮,試圖乘改革之機,卸掉企業債務包袱。因此,企業改制一定要妥善處理債務問題。
(二)無形資產的評估
在國有中小企業中,一般無形資產數額和比重都不大,但是,它仍屬于企業資產的組成部分。不少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只注意到企業的有形資產,對企業的無形資產不加評估,這種做法造成人為地縮小了企業的資產價值。
對商標品牌等無形資產的價值的評估要以市場信譽度為依托,根據其形成時所需的實際成本、使用價值和獲利能力來確定,防止無形資產低估造成資產流失的情況出現。
(三)應收帳款的可變現值
應收款項的管理是大部分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最薄弱環節,企業資金在這方面流失和沉淀量很大,這是長期以來不少企業只重視產品經營而忽視資產經營造成的后果。當前企業外部經營環境不善,應收帳款資金在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系數不高,加強對應收帳款的管理非常必要。如何評價應收帳款的可變現值對企業資產評估有現實意義,因為一個經營期結束,大部分經營指標都可以比較準確計算和評價,而應收帳款的可變現值評價則非常困難,這直接影響企業的資產價值。
二、產權界定的問題
在資產評估后,需要對改制企業的產權加以界定,以達到明晰產權的目的。產權界定是國有企業進行職工持股改制的核心問題,也是企業順利實現改制的關鍵所在。
(一)產權界定的難點
主要是國有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享受的優惠,包括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所形成的資產歸屬的問題,資產的劃分缺乏統一的規范。實行職工持股的前提是明確產權關系。由于國有企業的出資者和出力者的權利對等,從而使企業客觀上存在共同利益主體的雙重所有者權益,作為勞動者勞動積累的資產,在實行職工持股時就應無償劃撥給職工,企業資產的其它部分,采取職工有償入股的形式。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且各地政策不一,致使在實行職工持股的實際操作中,或將應無償劃撥給職工的股份取消,造成職工的怨氣和不滿;或將國家的資產不規范無償量化到職工個人,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等等。國有企業在職工持股改制時,由于對資產的劃分缺乏統一的規范,由此引發出許多問題。
(二)產權界定的原則
在理論上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在操作上應實行實事求是、公正有效、簡便易行。就理論上的原則來講,任何投資主體,通過投資形成資產,相應取得資產所有權和收益權。以此為依據,在界定資產時,必須追溯資金的原始投入,而不能僅僅考慮企業會計登記時的經濟性質。就操作上的原則來講,我國國有企業資產形成的情況十分復雜,更由于企業隸屬關系和財務制度多變、歷史資料不全等因素,使得產權界定工作很難完全規范。因此,應當實事求是,宜粗不宜細,力求簡便易行。
三、股權設置的問題
國有企業改制成為由職工股和國家股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股權設置分為職工股和國家股(有的企業還另外引入法人入股)。股權設置實質要解決兩個問題:①職工和經營領導層的激勵與利益分紅的公平性問題。②改制后有限責任公司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問題,也就是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的科學性問題。在企業改制過程中,股權設置居于舉足輕重的地位,這是因為股權設置實質是企業各利益集團的權益再調整過程,因此,我們必須在考慮到現實各種要素的基礎上盡量做到公平、公正。此外,股權設置直接決定公司將來的運作效率,如果股權設置不合理,不僅公司運作低效,而且會出現各種制度盲點誤區,造成企業資產使用不合理甚至流失。
實行職工持股的關鍵,就是應由全體職工將企業的生產經營性凈資產全部或大部分買下,然后由企業內部職工持股。但在實施過程中,一些地方以維護改制后企業公有制性質為名,硬性規定國家股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60%。甚至有些企業設置集體股,搞不清楚集體股歸誰所有,也不知如何分割。因此,改制必須科學解決股權設置問題。
(一)國家股設置問題
國家股占改制后有限責任公司中的比重,目前通常是50%左右。這要根據每個企業的具體情況而定,并不一定要國有股持大股。為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有些企業將國家股設為優先股。在中小企業中的股權設置中,應當把國家股降到50%以下。
(二)職工股設置問題
1、將國有企業凈資產量化為職工產權股
職工產權股是對改制企業在崗職工改變國有企業職工身份所給予的補償。職工產權股只分配股額,不兌現現金,按股分紅,與企業共負盈虧。從凈資產中提取職工產權股的比例及具體做法各地標準不一,量化的依據主要有三個:工齡、貢獻和責任大小。企業領導、中層管理人員、普通職工按什么比例進行量化,國家及有關部門現在沒有統一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各企業自定政策,量化分配比例五花八門。但總的說來,企業領導一般所占比例較大,中層干部次之,普通職工人數最多,但資產量化分配時所占比例最小。企業領導、中層干部資產量化時分配多于普通職工,這符合十五大按要素分配的精神,但是差距過大時,會引起職工的不滿,不利于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2、職工持股現金購買與無償配送問題
職工持股的資金來源應以職工現金出資為主,這是職工與企業之間建立產權紐帶的重要條件,也是建立企業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基礎。為了保證企業改制能夠順利推進,應鼓勵職工以現金購買國有產權,有些地方對職工一次性購買國有產權給予一定比例的優惠,這一政策減輕了職工最初購買國有產權時的負擔和風險,對于鼓勵企業職工投資入股,推動國有中小企業改制發揮了積極作用。國有產權優惠出售是會相應減少國有資產變現收入,但以此換取國家解除自己對國有中小企業承擔的無限責任,并促進企業放開搞活,完善機制,這種改革的社會成本和代價是必須要支付的,也是值得的。因此,不應視為國有資產流失。但是,對不同企業優惠應有所區別,虧損、微利的企業,優惠的比例可以較大;經營狀況較好的企業,優惠比例可以較小,一般輻度不應超過30%。對于企業外的自然人、社會法人購買國有產權時,不應當享受優惠。
對于歷史比較長,效益比較好的國有老企業,在過去的長期發展中,較多地截留了職工應得的收益,形成了一定的歷史積累,包括歷年結余的工資基金和集體福利基金、公益金等。可以將此歷史積累根據企業具體情況拿出一部分,作為職工持股的基金,在職工認購企業股份時按比例配股。
3、職工持股認購價格的確定
在職工持股改制過程中,國有企業資產置換或轉移必須通過產權交易來實現。但在產權交易中,經常遇到一個交易作價和資產評估高低的問題。企業的產權交易定價由所有者權益決定。目前通行的做法是通過資產評估確定存量資產的所有者權益的底價,然而再由買賣雙方通過協商議定價格。由于目前我國仍處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資本市場發育不良,社會評估機構尚不成熟,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也不健全,因而經常在產權交易中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為了科學合理地制訂職工持股認購價格,必須抓好以下三個主要環節:第一,要加快資產評估的立法工作和加強資產評估的監控管理工作,加快資本及產權市場的建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以防止出現黑箱操作和幕后交易的情況出現。第二,要高度重視和加強對隱蔽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評估。第三,要加快資產評估中介機構的建設,培育一支業務能力強、思想道德素質高的資產評估專業人才隊伍。
4、經營者持股比例
職工持股,如果股份分散而平均化,不利于公司治理,經營者控股有利于減少企業運作中的交易成本。為了鼓勵經營者持股,使經營者與企業之間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關系,在改制中應鼓勵經營者持大股。
5、職工股份能否退股、繼承、申請、饋贈
目前規定較為混亂,自相矛盾。比如,職工股份因其具有身份的特定性,按理不宜繼承和饋贈,但職工股份又是職工個人的財產,也有權自行處理,包括繼承和饋贈。由于沒有統一的規范和相關的立法來確立職工股份的應有地位,有的改制企業便出現了某些短期行為,如少扣多分、借錢投資。他們僅注意高比例的分紅,而不關注企業的長遠發展,使企業不堪重負。
四、離退休職工安置問題
在企業實行職工持股時,從國有產權的申請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用于發放職工離退休金,是國家對職工歷史貢獻的一種合理的、正常的返還;提取醫療費,既是國家應當承擔的補償責任,也是為了減輕改制后企業的負擔。這樣做有利于解決企業歷史包袱,促進國有中小企業實現職工持股改制。這種辦法提出了兩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扣除標準問題。即對每個離退休職工,需要從國有資產申請收入中扣多少錢出來。是足夠覆蓋全部平均余命?還是5年、10年或15年?目前,很多地方都采取了扣除的辦法,但所扣出來的資金遠不足以覆蓋離退休職工的平均余命。
第二,基金管理問題。從國有資產申請收入中扣除用于離退休職工養老費用的資金,就其性質而言已經是一種養老基金,其終極所有權屬于職工個人。這些資金如何使用,是一個突出的問題。目前常見的辦法,一種是向社會保障部門買保險,即把扣出來的資金交給社會保障部門,由其負責離退休職工的全部養老金;另一種是向改制后的企業買保險,即把扣出來的資金留在企業,由企業繼續按現行體制為這些職工支付養老金。
五、會計師事務所中介機構的監督問題
企業實行職工持股改制前后,在財務上有許多工作需要進行。改制后的職工持股企業,股利、紅利、所得稅等通常都取決于同一個利潤數字,所以會計上特別強調最后凈利潤數字的確定。雖然理論上股利、紅利、所得稅等必須取決于企業過去的業績。但是由于牽涉到各方面的利益,會計利潤很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壓力而被扭曲。這里指的扭曲,不一定經過非法的手段,而是由于會計核算使用權責發生制,權責發生的時間、金額,折舊、壞帳等費用的提取以及成本與市場價低法的使用有賴于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有主觀的判斷,就有操控的空間。企業利潤的取舍免不了人為的因素,為了避免企業出現會計信息資料不完全以及人為操縱利潤的情況出現,應加強會計立法,重視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監督作用。
企業職工持股的實施,必然會產生對法律、公證和資產評估等一系列社會性服務工作的需求,這就要求不僅要有與此相關的服務機構,更為重要的是這些服務機構應當在具備相應的技術支持前提下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執業授權。否則,不正規的服務機構與不規范的服務方式,必然會導致不合格的服務質量,從而會曲解職工持股的動機,制約資產評估的質量。因此以會計師事務所為主體而進行的資產評估、會計報表審計、資產驗證和鑒證性服務,對保證企業職工持股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以及對改制后的企業規范性運作具有重要的監督作用。
六、會計法規政策的完整配套問題
國有企業改制實行職工持股,是一項政策性較強的工作,只有比較完善的政策作指導,有比較具體的法規進行控制和約束,才能為國有產權制度的改革打下堅實的政策基礎。這就要求國家有關政策職能部門應當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根據職工持股在全國的推進過程,在組織力量進行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出臺一系列法規及相應的配套政策,使職工持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特別是有關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轉移等具體業務方面的會計政策,應當規定具體且具有可操作性。盡管目前已經有一些規定,但從總體上看,有關政策的配套性程度以及相關政策的融合性程度還不是很高,甚至有些政策上還有相互抵觸的現象,從而形成了職工持股工作順利運行的政策性障礙。只有在法規完善和政策配套的條件下,才能使企業職工持股工作順利進行。建議國家在《會計法》和《公司法》中增加有關職工持股的規定。
任何一項政策措施要想達到預期的效果都需要一定的制度環境為前提。而財務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對于職工持股的有效運作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對于職工持股的相關財務問題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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