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倫理學理念論文
本文作者:李凱 單位:西南大學哲學系
孟子說:“君子之于禽獸也,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1](《梁惠王上》)君子對于禽獸的“不忍”殺之、“不忍”食之正是愛惜之情的流露,孟子用“不忍”二字詮釋這種情,這就表明,人對禽獸的愛憐也是出于不忍之心,“愛物”之情也屬于惻隱之情。綜上所述,無論是親親也好,仁民也好,愛物也罷,以上諸種德行都是本于人的惻隱之情。孟子期望更多的人成為君子,讓社會上充滿愛,他的這一社會理想不是憑空想象的政治原則,而是以人的仁愛的情感為基礎的,這就使“親親仁民愛物”的理想落在了實處,從而易實現、易實行,這是其“推恩”說的現實性的首要表現。孟子“推恩”說的現實性還表現在,他所倡導的仁愛是有差等的愛,在親親、仁民、愛物這一愛的序列中,愛的程度是逐層遞減的。愛物之情是最淺層次的愛,因為君子對于禽獸的不忍“見其死”、不忍“食其肉”都是有條件的,須是“見其生”或“聞其聲”,而對于百姓,孟子則主張但凡無辜之民一概不應虐之、殺之,殺之即為“不仁”,所謂“殺一無罪非仁也”[1](《盡心上》)。在與齊宣王的對話中,孟子反問“今恩足以及禽獸,而功不至于百姓者,獨何與”[1](《梁惠王上》),這反映出仁民與愛物間的差等性。
對于為政者而言,百姓是首先應當愛的,其次才輪到禽獸,這一順序不應顛倒。親親之情又厚于仁民之情,盡管“救孺子”和“掩其親”都是仁愛之舉,但這二者間存在著重大差別,即“救孺子”純粹出于“公義”,救他只是惻隱之心的要求,而“掩其親”則一方面出自心之不忍,是惻隱之心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出于“私恩”,是對父母的養育之恩的報答,父母與自己的關系畢竟不同于常人。所以,兩種惻隱之情相較,親親之情便要重于仁民之情。綜上可知,在孟子看來,只要人的惻隱之心不陷溺,“親親仁民愛物”的差等之愛便是常態。把差等之愛作為追求的目標是切實可行的。無差等之愛的理念雖高遠,但對多數人而言,實非能力所及,縱然有少數人能做到,這種做到也不是從本心出發的,而要依靠某種外在的力量,比如像墨家那樣要借助對天帝、鬼神的信仰,這就不能契合于人的內在生命。孟子的“推恩”說以差等之愛為目標,又顯示了其現實性。“惻隱之心,仁也”,仁愛這種德性總是植根于人的惻隱之心,但惻隱之心有時會放失———“放其心”[1](《告子上》),如果出現了此種情形,作為差等之愛的仁愛還能否保全呢?孟子認為,對于惻隱之心,“茍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茍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1](《公孫丑上》),這說明“親親仁民愛物”是愛之“本然”的狀態,但若本心放失,則仁愛之德只在事親領域顯露且顯露得并不充分。
孟子的這一說法是符合經驗常識的,至少對于大多數人而言,仁民、愛物之情并不常有,但親親之情卻是時常得以流露的,“孩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也;及其長也,無不知敬其兄也”[1](《盡心上》),所以,一個人即便對于禽獸和百姓都無情,皆能忍而殺之,最為篤厚的愛親之情也還應多少存有。“親親,仁也”,在家庭倫理中,仁愛的情感以親情的形式顯現,而親情又是最濃厚的一種仁愛之情,故此當仁愛的德性有所欠缺時,孟子便教人從親親開始,把仁愛之德推廣開去,“舉斯心加諸彼”[1](《梁惠王上》),這即是“推恩”。孟子把事親作為“推恩”的起點,把家庭倫理視為最原初的倫理關系,這又是其“推恩”說的現實性所在。正如梁漱溟所言“中國人家族生活偏勝”[2](P251)。這一狀況自古及今皆如是,中國人對家庭生活最熟悉,對親情最重視,于是,“推恩”以親親為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即將愛親之情、事親之法轉移到疏人路人身上,進而喚醒對疏人路人的仁愛之情,這就容易使親親、敬長的仁義之德“達之天下”,反之,則“推恩”便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梢?,孟子的上述設計方案使得“推恩”有了人人均可切入的下手處———事親、從兄,也使得人人都有了可資取法的“推恩”的范型———老吾老、幼吾幼。
盡管“推恩”說具有如上現實性,但由于它是立足于親親之情而建立起來的,所以就難以避免孔子所謂“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的不公平現象的發生?!睹献印分杏嘘P舜的兩則案例曾經在學術界引發過一場關于“親親互隱”的大討論。有學者認為,孟子公開肯定了徇情枉法和任人唯親的腐敗行為[3];也有學者指出,“親親互隱”是人性之常,父子間相互揭發才是一種病態[4]。這場辯論至今仍余波蕩漾。所謂“孟子論舜”,是指《孟子》中有關舜的兩則案例:舜的弟弟“象日以殺舜為事”[1](《萬章上》),但舜做了天子以后,卻封象為諸侯,孟子對此表示認同;桃應設問“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1](《盡心上》)而舜當如何,孟子回答舜應當為了犯法的父親而拋棄天子之位,“竊負而逃”。前一案例可以概稱為“舜之封象”,后一案例可以概稱為“瞽瞍殺人”。在那場辯論中,孟子的辯護方往往對孟子論舜的兩則案例同時給予肯定的評價,而孟子的反對方則反是。筆者以為,“舜之封象”與“瞽瞍殺人”所傳達出的信息并不同質,對于這兩者應當分而視之。在“舜之封象”案例中,舜的同父異母兄弟象被封為諸侯,有的學者以今人的眼光苛責古人,稱此舉為“任人唯親”,筆者不敢茍同。
直到孟子所處的戰國時代,分封兄弟為諸侯,仍是正常之舉,無可厚非。所以,舜為天子、弟為諸侯,也談不上是“任人唯親”。唯一可爭議者僅在于象是一個有問題的弟弟。象曾經屢次有謀殺舜的故意,卻沒有既成的事實,充其量也只是殺人未遂。既然舜對象“不藏怒”、“不宿怨”、“親愛之而已”,舜就仍然有理由分封象,舜此舉恰恰體現了他的仁厚。更何況“象不得有為于其國,天子使吏治其國”[1](《萬章上》),象在自己的封地內并無實權,他的劣德也就不致侵害到封地的百姓,就如趙岐所說,“有庳雖不得賢君,象亦不侵其民也”[5](P251)??傊诖税咐?,舜的處理方式使他一方面成全了親情,另一方面又不違仁民之義,親、民的利益兩相兼顧,“推恩”說得到了踐行。然而,“瞽瞍殺人”的案例則與此不同。桃應設置了一個令舜面臨親情與公義間兩難選擇的情境,而孟子為舜所設定的抉擇實質上標明他的“推恩”說在這里陷入了無法克服的困境。有學者認為,在孟子與桃應的對話當中,“孟子既不說不抓瞽瞍,又不舍棄父子親情,結果想出了‘竊負而逃’的辦法。這種做法似乎是兩全其美,但必須付出巨大的代價,這就是放棄天子之位”[6]。依筆者之見,舜的做法絕非兩全齊美。舜固然放棄了天子之位,但畢竟還是首先濫用了天子的職權,普通百姓是不太可能輕易進入大牢并放走殺人犯的。再者,舜為瞽瞍放棄天子之位也只是做了西哲列維納斯所謂的“人質”[7](P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