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3 | 社會管理論文
一、風險社會下建立刑事被害人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一)風險社會下社會穩定是任何類型社會謀求發展的基礎
在風險社會下,人民對于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有著更高的要求,對于刑事案件中不同主體的處遇也有著極高的期待。刑事被害人作為司法制度下應該著重保護的群體卻常常在刑罰執行中遭受冷遇。這也正是在現實社會中被害人頻繁上訪,涉訴信訪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因此,為了維護司法的有效性,在對被害人的利益保障上應該出臺相應的制度來保障司法效力。這樣也能夠有效的降低社會管理壓力,維護社會的穩定。
(二)風險社會下的被害人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預防和控制犯罪
對于刑事被害人的犯罪預防是提出并建立被害人社會保障制度的出發點。法律的目的在于犯罪懲治與對于潛在犯罪行為的威懾。從某種程度上說,法律的威懾作用能夠有效的防控犯罪的發生。因此,被害人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能夠從根源上阻卻被害人在尋求私立救濟的過程中所帶來的社會風險,有效的預防被害人犯罪的發生。在對被害人的事后救濟方面,建立完備的被害人社會保障制度能夠使被害人在物質和精神上得到滿足,因此此項制度能夠達到事前預防與事后救濟的完美契合,有效降低社會風險,減輕社會管理壓力,實現社會創新管理目的。
二、被害人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對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意義
(一)有利于促進民和以解決刑事被害人利益問題
國家的安定團結是社會發展的基礎條件,人民生活的穩定和諧是創新社會管理的重大目標。因此,刑事被害人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給被害人的損害賠償提供了保障。社會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有利于推動社會立法和完善刑事訴訟法,只有在法律層面上對被害人提供保障才能使被害人在受害后心理上產生安全感。因此,刑事被害人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全面恢復被害人受損權利的重要措施。
(二)有助于維護民權以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利
在社會的法治管理進程中,由于在刑事被害人法律保障上的不完備,使得在對被害人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方面的保護存在缺陷。這種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刑事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權限的規定不明確。2.被害人申訴的條件過于嚴格。3.沒有賦予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刑事被害人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對刑事被害人訴訟地位與訴訟權利缺陷的彌補。在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權利方面,被害人社會保障制度對于刑事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權限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放寬了被害人申訴的條件,保障了刑事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利。
(三)推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的實現
在剛柔相濟,堅持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原則的指引下,以強化服務、化解矛盾為著力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使社會能夠形成更為良好的秩序,產生更為理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成為我國創新社會管理的重大目標。刑事被害人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對于創新社會的管理有著其深遠的意義。刑事被害人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在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上達到了完美的統一,對于消除因犯罪帶來的不利影響,保障社會的安寧穩定起到了極大的作用,推動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項重要任務的實現。(本文來自于《理論前沿》雜志。《理論前沿》雜志簡介詳見。)
作者:李揚 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