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會計審計
銀行基層經營行(以下簡稱經營行)的審計與會計是兩個不同的管理部門,就關系而論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但又都在經營行負責人領導之下,只是分工不同.
財務工作主要是對經營行經營活動的核算與監督,通過自身工作貫徹執行財經法規,監督經營行存貸業務的合規、合法性。
審計工作也是經濟監督活動,是審計人員運用一定技術方法,借助現代化的審計手段,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對被審單位經濟活動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審查,確定其是否合理、合法、有效,真實起到查錯防弊、社會公證作用,并對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經濟效益審查,借以評價其效益優劣,促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財務會計工作比較具體、細致、復雜,由于其工作性質決定屬于初級監督.審計工作地位則比較超脫,其基本職能是監督,在時間與空間上都較財務會計部門深遠,屬于再監督性質.同時,經營行審計屬于內部審計,又是國家審計的基礎,是審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財務會計部門與審計部門如何處理好兩者的關系,對部門甚至經營行是至關重要的.
首先,審計與財會在經營行內部應該是摯友和知音,都是經營行的管理職能部門,目標都是強化經營行管理工作,提高經營行的經濟效益。維護國家的財經情況,尤其財務人員在第一線深知經營行的薄弱環節,哪里有違紀和弊端,至于資金成本管理中如何降低成本,壓縮費用支出,加速資本周轉都與審計工作財務收支經濟效益審計是一致的。
審計人員在從事審計過程中,應加強對財會人員的基礎工作進行檢查并提出要求,并要通過協助開展財務會計工作達標上等級活動,提高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
審計人員若不是這樣,尤其是對同級財務處處挑毛病,找岔子,有時會干擾經營行的大政方針,結果是經營行負責人和財會人員都反感。就經營行而言,財務與審計都應該發揮其特有的功能,從事審計的人員必須保持自身的謙虛謹慎.既要依法審計,又要促進改革和經營行的經濟效益的提高。
審計的職能是監督。內審的監督,首先是經營行的基層機構如營業室、營業所、儲蓄所等,代表經營行的負責人對上述單進行監督,使經營行的基層單位都能嚴格遵紀守法,提高經濟效益。由于內審的地位關系,對于同級財務的違紀問題,只能向審計機關(或上一級審計部門)進行反映,由上一級審計部門或國家審計機關來處理解決,對于內審不可提出過于苛刻的要求。
財務人員對審計人員提出意見,要誠懇地接受,做出正確的處理決定要執行。審計人員要給財務人員撐腰壯膽,依法審計查錯防弊,消除經營行“跑冒滴漏”,為經營行增加效益.審計人員應該對那些喪失會計職業道德,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參與者,與之進行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