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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獨立戰爭時期的“外交”手段

來源: 樹人論文網發表時間:2020-11-14
簡要:摘要:從1945年8月17日宣布獨立起,印尼便展開與企圖繼續殖民統治的荷蘭的較量。在整個獨立戰爭期間,考慮到荷蘭的強大軍事實力,以蘇加諾和哈塔為代表的印尼民族主義領導人深知單純

  摘要:從1945年8月17日宣布獨立起,印尼便展開與企圖繼續殖民統治的荷蘭的較量。在整個獨立戰爭期間,考慮到荷蘭的強大軍事實力,以蘇加諾和哈塔為代表的印尼民族主義領導人深知單純通過與荷蘭的武裝對抗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同時訴諸“外交”手段,一方面,積極爭取阿拉伯國家、美國等國家和聯合國對印尼獨立國家身份的承認以及民族解放事業的支持;另一方面,同荷蘭進行談判,力圖通過和平途徑解決爭端。經過四年多的外交努力,雙方簽署圓桌會議協定,荷蘭承認印尼擁有完全獨立地位。

云夢學刊

  本文源自云夢學刊,2020,41(06):11-19.《云夢學刊》雜志,于1980年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正式創刊,CN:43-1240/C,本刊在國內外有廣泛的覆蓋面,題材新穎,信息量大、時效性強的特點,其中主要欄目有:哲學研究、政治學研究、語言文學研究等.

  1945年8月17日,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以下簡稱印尼)宣布獨立,但是并沒有獲得國際社會的普遍(法律)認可,特別是原宗主國荷蘭希望繼續維持在印尼的殖民統治,直至1949年12月27日,印尼與荷蘭簽署《關于荷蘭政府將主權移交給印尼共和國的基本協定》。在四年多的獨立戰爭期間,鑒于荷蘭的強大軍事實力1,以蘇加諾(Sukarno)和哈塔(Hatta)為代表的印尼民族主義領導人深知單靠軍事斗爭是遠遠不夠的2,必須同時訴諸“外交”手段,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積極發展與他國(和國際組織)的關系,力爭獲得它們對印尼獨立國家身份的承認以及民族解放事業的支持;第二,同荷蘭談判,力圖通過和平途徑解決爭端。

  一、印尼獲取承認與支持的努力

  自1945年宣告獨立以來,印尼視自己為一個獨立主權國家,有權按照自己意志發展與他國的關系,尋求它們對自己獨立主權國家地位的承認。

  (一)印尼爭取阿拉伯國家的支持

  印尼宣告獨立之初,沒有一個大國給予明確支持,在此情況下,印尼轉向與自己有相同信仰的阿拉伯國家尋求承認。事實證明,阿拉伯國家是最早承認印尼獨立地位的國家之一,這與印尼人(包括海外僑民)的積極爭取密切相關。

  阿拉伯國家與印尼的聯系源遠流長,很早以前開羅和麥加便是傳統伊斯蘭的教育中心。進入20世紀,埃及的伊斯蘭改革啟發了印尼的現代政治和宗教運動。此時,伊斯蘭世界日益緊密的聯系使得前往中東的印尼人越來越多。印尼僑民關心印尼的民族解放運動,在中東組織了許多社會團體,例如埃及的印尼-馬來亞青年聯盟(Perpindom)、沙特阿拉伯的印尼-馬來亞學生聯盟(Pertindom)及伊拉克的印尼-馬來亞全國委員會(Makindom)等,它們借助伊斯蘭兄弟會來獲得阿拉伯世界穆斯林的支持3。因此,阿拉伯國家成為印尼宣布獨立后努力爭取外交支持的最早目標之一。

  1945年9月,印尼宣布獨立的消息傳到中東后不久,Perpindom、Pertindom和Makindom等團體的領袖們齊聚麥加,同意以開羅為中心,將印尼獨立的信息傳播出去。1945年10月泗水戰役發生后,各團體勸說阿拉伯國家的清真寺為泗水戰役烈士的靈魂舉行祈禱,譴責荷蘭及其英國盟友沒有人性,造成印尼人員的大量傷亡。另外,在開羅的印尼人創建了“保衛印尼委員會”,爭取阿拉伯人支持印尼的獨立3。

  1946年4月,當前往荷蘭談判的印尼官方代表團途經中東時,他們采納了當地社團的建議:為有效吸引阿拉伯世界的注意,使用伊斯蘭言辭,強調伊斯蘭兄弟會的主題;為使印尼局勢國際化,利用反殖民(民族)主義或反歐情緒,把埃及和印尼聯系起來。這一做法既加強了印尼與埃及的關系4,也否認了荷蘭將印尼視為內政的借口,從而避免了大國的干涉3。

  1946年11月18日,阿拉伯國家聯盟(以下簡稱阿盟)理事會做出決定,建議阿盟成員國從事實上(defacto)和法律上(dejure)承認印尼主權。這為印尼1947年外交取得重大進展奠定了基礎。

  1947年3月,埃及駐孟買總領事阿卜杜勒·穆尼亞姆(AbdulMunim)訪問印尼,這是印尼宣布獨立后訪問印尼的第一位外交官。為了表示對埃及政府的感激,副總統穆罕默德·哈塔給剛出生的女兒取名莫蒂亞·法里達·哈塔(MeutiaFaridaHatta),法里達是埃及國王法魯克二世的妻子。另外,阿卜杜勒·穆尼亞姆同意印尼代表團成員搭乘其航班前往德里參加亞洲關系會議5。印尼的與會提升了其在國際上的形象,并鞏固了印尼與印度的關系。

  1947年6月10日,印尼和埃及正式締結友好條約,埃及成為第一個承認印尼獨立的國家。由于埃及在阿拉伯國家中的示范效應,黎巴嫩、敘利亞、沙特阿拉伯、也門等國先后承認印尼的獨立地位。當荷蘭人試圖孤立印尼時,阿拉伯國家提醒國際社會,印尼已是一個新的獨立主權國家。在1947年聯合國安理會關于印尼問題的辯論中,荷蘭代表范·克萊芬斯(VanKleffens)以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印尼的獨立為由,企圖阻止聯合國干預荷蘭和印尼的爭端。這一理由被當場否決,埃及、敘利亞和伊拉克明確表示它們承認印尼獨立。在荷蘭于1948年12月發動第二次軍事侵略后,阿拉伯國家迅速做出回應,禁止荷蘭船只和飛機使用其港口和機場6

  (二)印尼爭取美國的支持

  印尼宣布獨立后,在民族主義者看來,印尼有必要且有可能獲得美國的支持。從必要性來看,印尼第一任總理蘇坦·夏赫里爾(SutanSjahrir)表示:“荷蘭對美國的重要性與它在英國對外政策中的重要性不同……如果我們能與美國和諧相處,我們就能有一個新的處境。”7如果能夠獲得美國的支持,美國在印尼與荷蘭的爭端中站在印尼一方,必將有助于印尼獲得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有利于印尼的政治經濟發展。從可能性來看,宣揚反殖民主義言論的美國政府有可能支持印尼的反對荷蘭的殖民主義行動。因此在宣告獨立后,印尼政府和人民使出渾身解數力爭獲得美國的支持:將杰斐遜的著作或林肯的演講片段寫在橫幅或城墻上,期望能夠吸引登陸印尼的美軍;1945年10月,蘇加諾總統向華盛頓發出呼吁;1945年12月,夏赫里爾總理請求美國總統杜魯門向印尼提供幫助。然而,美軍并未來到印尼,蘇加諾和夏赫里爾的呼吁也石沉大海8。印尼受到冷落與美國的全球戰略有莫大關系,冷戰開始后,與蘇聯的競爭成為美國最重要的戰略考量,最開始,美國的注意力集中在歐洲。

  美國在印尼與荷蘭的爭端中采取中立態度,既不反對荷蘭繼續殖民印尼,也不支持印尼反抗荷蘭殖民統治,它只有一個要求,即無論結果如何,雙方必須通過和平談判的方式解決。在1948年茉莉芬事件之前,美國持續向荷蘭提供經濟和軍事援助,以幫助荷蘭的經濟發展與軍事建設。因此,名義上中立,實際上是偏向荷蘭的。

  印尼領導人知道美國的親荷立場,但是考慮到美國的全球威望以及美國在印尼與荷蘭的爭端中所持態度的重要性,他們因此盡量不疏遠美國,盡管聲稱在蘇美沖突中保持中立,實際上卻傾向于美國。同時,他們始終將爭取美國支持印尼解放事業作為最優選項,通過呼吁人民自決權的共同信念,或強調印尼爭取獨立與美國反殖民主義之間的共同點,試圖使美國相信,印尼的利益與美國的利益是一致的。

  印尼的努力沒有白費,特別是在成功鎮壓茉莉芬叛亂之后,美國的態度雖然依然是中立,但開始偏向印尼。1948年10月,哈塔向聯合國印尼斡旋委員會(GOC)的美國代表梅爾·科克倫(MerleCochran)指出:“在即將爆發的全球戰爭中,印尼必須建立強大而有生命力的民主制度,以抵御極權主義……一個軟弱和不民主的印尼將對世界的福祉構成嚴重威脅,唯一能得到好處的是共產黨。”9美國對此給予積極回應。

  荷蘭軍隊于1948年12月19日對印尼發動第二次軍事進攻,美國放棄中立,公開譴責荷蘭的軍事行動。當荷蘭外交部長斯蒂克(D.V.Stikker)訪問華盛頓希望獲得美國支持時,美國國務卿喬治·馬歇爾(GeorgeMarshall)明確告知,美國希望荷蘭與印尼通過談判而不是軍事達成解決方案10。美國立場的轉變,對推動1949年12月荷蘭最終向印尼轉交主權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印尼爭取聯合國的支持

  起初,英國在印尼與荷蘭的談判中充當調停角色,但由于英國的斡旋作用收效甚微,印尼開始將目光投向聯合國,在澳大利亞和印度的共同努力下,印尼-荷蘭爭端被提交到聯合國。這是印尼的重大政治勝利,因為這標志著荷蘭與印尼爭端的性質已發生變化,兩國間的問題轉變為國際問題,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關注。這是印尼夢寐以求的,印尼的國際地位和聲望也因此大大提高。正如斯海默霍倫(Schermerhorn)所言:“安理會提高了印尼的國際聲望。印尼已經成為一個政治現實,而荷蘭對印尼的行動遭到國際社會的強烈譴責”11。

  為監督停火和推動爭端的解決,安理會于1947年8月25日通過決議,成立GOC,由澳大利亞、比利時和美國代表組成。GOC在印尼與荷蘭的談判中發揮了積極作用。首先,荷蘭和印尼之間的所有談判都得到GOC的協助,談判所產生的所有協定都由GOC會簽。其次,GOC在召集雙方代表重回談判桌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從而避免了談判陷入僵局12。

  在GOC的調停與主持下,1947年12月8日,印尼與荷蘭簽署《倫維爾協議》,承認印尼對蘇門答臘和爪哇的權威。但是,荷蘭并不打算遵守《倫維爾協議》,不僅不承認印尼擁有對爪哇、馬都拉和蘇門答臘的權威,反而在這些地區建立所謂的自治區(Daerabs)和自治國家(negaras)。印尼向GOC提出抗議,認為這是對其領土的侵犯。GOC澳大利亞代表克里奇利(T.Critchley)和美國代表杜布瓦(Dubois)建議,印尼和荷蘭要本著《倫維爾協議》的精神加速政治解決爭端,并提出旨在促進兩國和平談判的“克里奇利-杜布瓦計劃”。荷蘭拒絕該計劃,指責GOC越權,超出了安理會賦予的職權范圍。隨后,杜布瓦被默爾·科克倫(MerleCochran)取代。為了打破政治僵局,緩解荷蘭與印尼日益加劇的緊張氣氛,科克倫在“克里奇利-杜布瓦計劃”基礎之上,于1948年9月10日提出“科克倫計劃”,該計劃的亮點是提出了臨時政府———印尼合眾國———的結構,設定了政府的權力13。

  “科克倫計劃”受到印尼的歡迎,但遭到荷蘭拒絕。荷蘭提出一個與該計劃完全不同的提案,即在臨時政府存在期間,逐步廢除印尼作為一個憲法實體存在,由印尼合眾國的11個邦取而代之14。盡管哈塔政府做出了讓步,比如,印尼“原則上”承認荷蘭主權,只是要求荷蘭“不能完全按照自己意愿行使主權權力”,但荷蘭政府拒絕哈塔的提議,于1948年12月19日發動蓄謀已久的第二次軍事侵略。

  該行動遭到包括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社會的廣泛批評。GOC向荷蘭政府施加重大壓力,使其重新回到談判桌。1949年5月7日,荷蘭與印尼締結“羅姆-羅恩協議”,雙方同意舉行移交主權的圓桌會議。1949年8月23日,在聯合國印尼委員會(GOC的取代者)的主持下,圓桌會議在海牙開幕,經過兩個多月的討價還價,最終就歸還印尼主權達成協議。

  二、印尼與荷蘭的談判

  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印尼與荷蘭之所以“愿意”談判,原因是多方面的:從聯合國方面來看,作為戰后剛剛成立的一個國際組織,維持世界和平、調停國家間的矛盾與沖突是它的一個重要職能,因此,愿意在印尼與荷蘭的爭端中發揮調停作用。從印尼方面來看,印尼軍事實力弱小,與強大的荷蘭直接對抗不會得到任何好處。因此,印尼主動“愿意”與荷蘭進行談判,但是有個前提條件,即荷蘭承認印尼的主權。換句話說,印尼與荷蘭的談判應當被看作是兩個主權國家之間的談判12。從荷蘭方面來看,印尼為了徹底擺脫荷蘭殖民統治,與荷蘭發生多次戰斗,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印尼部隊的頑強抵抗使荷蘭意識到,印尼的政治格局與二戰前相比已發生巨大變化,“獨立”“主權”已在印尼人民心中深深扎根,僅靠軍事力量無法在印尼重建殖民統治12。因此,荷蘭盡管心有不甘,但不得不被動“愿意”與印尼進行談判。

  (一)夏赫里爾與范穆克的會談

  日本戰敗后,荷蘭軍隊和官員在盟友的幫助下立即回歸印尼,希望恢復對印尼的統治。1945年11月6日,荷蘭政府為重建印尼提出如下建議:成立一個主要由印尼人組成的民主代表機構———中央政府,向代表荷蘭王國的總督負責;印尼是即將組建的聯邦的一個正式伙伴;所有群體擁有充分代表權;廢除以種族歧視為基礎的條例以及取消荷蘭和印尼公務員制度的區別;不頒布單獨的刑法;改革教育體制,降低文盲人數;印尼語和荷蘭語是官方語言;鼓勵所有種族群體發展工業、增加產量和改善收入分配;以民兵防御為基礎,建立各團體參加的強大武裝力量。同日,副總督范穆克發表了一份荷蘭關于印尼政策及其目標的聲明,印尼人在人民委員會中占有五分之四的席位;設立由總督監管的各部委。荷蘭認為,這是它能夠做出的最大讓步。但在蘇加諾總統看來,“這不過是對女王聲明的老調重彈”15。

  1946年2月12日和2月23日,范穆克在兩次拜見夏赫里爾時提議:組建印尼聯邦;所有出生于印尼的人擁有印尼國籍;印尼聯邦的內部事務完全由聯邦自己的機構處理,聯邦組建內閣,國王代表擔任內閣首腦;國王代表擁有特別權,管理行政和金融事務;保障信仰、教育和言論自由,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護少數人權利,以及司法獨立;荷蘭政府催促聯合國接納印尼為會員國。除無法就提議內容達成一致外,雙方最大的分歧是“印尼主權”問題,夏赫里爾宣稱印尼擁有對整個荷屬印尼群島領土的主權,范穆克堅決反對16。

  1946年3月中旬,夏赫里爾在會見范穆克時提議:承認印尼對前荷屬印尼群島領土的主權;印尼憲法堅持民主國家的基本原則,注重對少數群體的保護;在自由的基礎上確定公民資格,非印尼人可以保留外國人身份;以公益性為導向,對外國人的戶籍、勞動準入、投資和經營采取開放政策;印尼繼承前荷屬印尼群島和自治領地1942年3月以前的債務;印尼與荷蘭締結協定,維護荷蘭人在人事、財政和經濟等方面的利益;荷蘭和印尼組成聯邦,外交關系和防務委托給一個由雙方代表組成的聯邦機構;聯邦機構尊重基本人權,保證有效的行政管理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協議生效后,荷蘭軍隊立即從印尼撤退;大赦政治犯;荷蘭幫助印尼加入聯合國;暫停所有軍事行動,印尼保證對荷蘭被拘留者的人身安全17。范穆克對此表示反對,并提出一個想法,在爪哇島組建一個與荷蘭政治聯邦的獨立印尼聯盟。雖然范穆克的想法與印尼立場相去甚遠,但這是荷蘭首次表示愿意給予印尼某種形式的承認。隨著越來越多的荷蘭軍隊在東南亞聯盟軍司令部(SEAC)的支持下抵達印尼以及英國決定撤出印尼,印尼的地位更加虛弱。1946年3月底,夏赫里爾作出讓步:第一,只要求荷蘭承認印尼對爪哇、馬杜拉和蘇門答臘島的權威,而不是之前的荷屬印尼群島所有領土;第二,印尼愿意同荷蘭結成政治聯邦;第三,允許荷蘭軍隊在印尼執行盟軍任務。

  (二)林加椰蒂(Linggarjati)協議

  1946年中期,荷蘭選舉產生一個由天主教政黨主導的聯合政府,該政府在印尼問題上更趨強硬,否認印尼代表所有群島居民的權利。荷蘭對印尼的侵犯、SEAC部隊即將撤離以及意識到自己國際地位的軟弱,夏赫里爾政府別無選擇,只能接受英國東南亞事務特別專員藍浦生(LordKillearn)的斡旋,他決心在1946年11月SEAC部隊完全撤離印尼之前讓荷蘭與印尼達成政治和解10。

  1946年11月,在藍浦生的調停下,印尼和荷蘭代表在林加椰蒂進行談判。雙方集中討論了印尼的地位和領土范圍,以及荷蘭與印尼合眾國的關系。荷蘭作出讓步,承認印尼對爪哇、馬杜拉和蘇門答臘的主權。作為回報,印尼同意配合荷蘭盡快組建聯盟國家———“印尼合眾國”,包括印尼、婆羅洲和東印尼(GreatEast)在內,并在1949年1月1日之前建立荷蘭-印尼聯邦10。

  1946年11月底,SEAC撤離印尼,取而代之的是5.5萬名荷蘭軍隊,這意味著荷蘭在印尼的軍事地位日益增強,導致荷蘭國內民族主義情緒高漲,質疑《林加椰蒂協議》的呼聲越來越高。部分荷蘭人認為,協議可能誘使印尼提出更高的要求,最終導致荷蘭失去荷屬印尼18。對于印尼來說,《林加椰蒂協議》損害了印尼對整個荷屬印尼群島主權的訴求。然而,在蘇加諾看來,該協議不是最終結果,而是邁向完全獨立的一個階段,“我們迫切需要喘息的空間,因此我接受印尼合眾國作為臨時策略。我知道未來某一天的談判會推翻這一切,并讓我們成為一個獨立統一的主權國家”19。

  盡管相互懷疑,兩國領導人還是于1947年3月25日簽署《林加椰蒂協議》,主要內容包括:第一,荷蘭承認印尼對事實上仍由荷蘭占領的爪哇、馬杜拉和蘇門答臘的主權,在1949年1月1日之前將這些地區歸還印尼。第二,1949年1月1日前組建印尼合眾國,由印尼、婆羅洲和東印尼組成。第三,印尼和荷蘭組建荷蘭-印尼聯盟,由荷蘭國王擔任聯盟元首20。

  《林加椰蒂協議》在荷蘭和印尼都遭到反對。在荷蘭,殖民頑固派認為荷蘭讓步過大,在如此短的時間內給予印尼獨立,荷蘭利益無法得到保障12。在印尼,印尼左翼集團(特別是共產黨)譴責夏赫里爾妥協太多。面對反對派的強大壓力,夏赫里爾于1947年7月3日辭去總理職務,由代表左翼集團的阿米爾·謝里夫丁(AmirSjarifuddin)接任。

  (三)《倫維爾協議》

  在GOC的調停與主持下,1947年12月8日,印尼與荷蘭在美國“倫維爾”號船上舉行會談。這是聯合國第一次介入印尼與荷蘭的談判,其對談判充滿期待。然而,印尼與荷蘭之間仍然充滿著質疑與不信任。

  荷蘭代表團立場強硬:第一,可以接受“GOC關于執行安理會停火的命令”,但是不會把軍隊撤回到1947年7月21日開始軍事行動之前的位置。第二,荷蘭有權發動“掃蕩行動”以消除占領區內的印尼抵抗勢力。第三,在談論印尼未來政治地位之前,首先必須執行停火命令,接受“范穆克線”(軍事行動后的位置)12。荷蘭的上述要求遭到印尼代表團的強烈反對,印尼提議GOC首先要求荷蘭部隊撤回到7月21日之前的位置21。

  1947年12月25日,GOC提議:第一,在范穆克線立即停火,在GOC的幫助下建立非軍事區。第二,提出八項政治原則。其一,GOC幫助就爪哇、馬杜拉和蘇門答臘達成政治安排。其二,停止正在進行的構建聯邦國家的進程。其三,協議簽署后三個月內,荷蘭軍隊撤退到7月21日之前的位置。其四,協議簽署后,雙方縮編武裝部隊。其五,恢復正常的經濟活動。其六,在協議簽署后的6—12個月內舉行選舉,人民自主決定他們同印尼和印尼合眾國的政治關系。其七,以民主方式選出的制憲會議起草憲法。其八,聯合國繼續監督印尼事務,直到印尼合眾國成立。印尼和荷蘭代表團都對新提議不滿。印尼不滿停火以范穆克線為基礎,荷蘭反對八項原則中的第二點和第三點。

  1948年1月1日,荷蘭發布12項原則,即《林加椰蒂協議》四項原則(印尼獨立;荷蘭和印尼合作;建立聯邦國家,通過民主程序制定憲法;印尼合眾國處在荷蘭王國的統治之下)以及上述8項原則。不過,第2項調整為允許建立聯邦國家;第6項修改為:印尼人可以決定與印尼合眾國的關系,但是沒有提到印尼。第8項修正為:荷蘭將“認真考慮”第三方監督機構的請求。

  在美國和GOC的共同努力(施壓)下,1948年1月17日,在“倫維爾”號船上,印尼和荷蘭就停火和12項原則達成一致,史稱《倫維爾協議》。以阿米爾·謝里夫丁為首的印尼代表團最終同意簽署《倫維爾協議》是經過慎重利弊權衡的。“弊”處是:荷蘭沒有明確承認印尼對爪哇、馬都拉和蘇門答臘的主權。“利”處是:印尼得到美國保證,反對荷蘭訴諸武力,維護印尼獨立地位,支持聯合國監督下的聯邦政府所有組成部分的公民投票10。協議保證在6個月至1年間舉行公民投票。阿米爾·謝里夫丁確信在公民投票中,人民將壓倒性地選擇站在印尼一邊12。

  盡管印尼政府表現出極大善意,但荷蘭與印尼之間的緊張局勢仍在逐步增加,因為荷蘭政府并不打算遵守《倫維爾協議》,特別是不承認印尼對爪哇、馬都拉和蘇門答臘的主權,荷蘭要在這些地區建立自治區(Daerabs)和自治國家(negaras),這引起印尼的極大不滿。

  (四)哈塔與斯蒂克和薩森的會談

  1948年8月,印尼成功鎮壓茉莉芬事件給國際社會留下深刻印象,其威望大大提升。但是荷蘭政府并不打算改變立場,并錯誤地認為,現在是向印尼施加強大政治和軍事壓力的時候,印尼現在因疲于應付國內叛亂而愿意達成對荷蘭有利的妥協12。

  在GOC代表默爾·科克倫的協調下,荷蘭外交部長斯蒂克(Stikker)于1948年10月初訪問雅加達,就臨時政府與哈塔舉行會談:第一,臨時政府由選舉產生,以民主原則為基礎,具有明確的權威。第二,臨時政府對制憲會議負責,后者由全體印尼人民以民主方式選出,并由印尼合眾國的成員國組成。第三,大會負責起草憲法。第四,荷蘭國王的高級代表擁有處理緊急情況的權力以及某些情況下的否決權。第五,荷蘭在外交關系中擁有“最高權威”。第六,印尼在組建聯邦武裝部隊方面進行合作。印尼的海陸空軍是聯邦武裝部隊的組成部分,未合并到聯邦武裝部隊的人員將轉為警察或復員21。應該說,哈塔做出了許多讓步,斯蒂克也認為,荷蘭與印尼的談判將會有一個新的開始。但是事態卻朝著相反方向發展。荷蘭新任首相威廉·德雷斯(WillemDrees)派遣負責海外領地的部長薩森(Sassen)到印尼。薩森強調停戰條款,荷蘭占領的領地不受印尼游擊隊的騷擾,同時向GOC抱怨,印尼暗中破壞荷蘭創建的自治區政府的權威。印尼的立場是,只有遵守《倫維爾協議》和《科克倫計劃》,且承認停戰協定只是全面政治解決辦法之一時,印尼才會遵守停戰條款。荷蘭代表團拒絕印尼的這一立場12。另外,雙方無法就過渡時期荷蘭王室高級代表的權力達成共識。荷蘭代表團于1948年12月5日返回荷蘭,兩國政治緊張局勢繼續加劇。

  (五)羅姆-羅恩(Roem-Royen)協議

  1948年12月19日,荷蘭發動對印尼的第二次軍事行動,該行動遭到包括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社會的廣泛批評。在安理會以及美國政府的支持下,GOC向荷蘭政府施加巨大壓力,使其重新回到談判桌。1949年5月7日,印尼代表穆罕默德·羅姆(MohamadRum)與荷蘭代表赫爾曼·凡·羅恩(J.H.vanRoyen)在雅加達舉行會談,締結“羅姆-羅恩協議”。

  在蘇加諾總統的授權下,羅姆聲明:向印尼武裝部隊發出停止游擊戰的命令;在恢復和平和維持法律和秩序方面進行合作;為了加快荷蘭無條件地將主權轉交給印尼,參加圓桌會議。在羅姆聲明后,羅恩宣布:荷蘭同意印尼政府返回日惹,并在GOC主持下設立聯合委員會,就結束游擊戰和維護法律秩序提出意見;印尼政府能夠在日惹“自由地行使職能”;荷蘭停止所有軍事行動,并釋放所有逮捕的政治犯;荷蘭不再在印尼領土范圍內建立自治國家或自治區;荷蘭同意印尼作為一個國家存在,是印尼合眾國的合法成員國,并占有聯邦席位的三分之一;荷蘭將在印尼領導人回到日惹后立即召集圓桌會議,討論如何按照《倫維爾協議》將主權轉交給印尼合眾國21。印尼也做出讓步,即不再堅持荷蘭軍隊撤退到范穆克線以后,也不再反對荷蘭在《林加椰蒂協定》后創建的自治國家和自治區。印尼做出這些讓步,目的是盡快召開圓桌會議,加速實現“將主權轉交給印尼合眾國”的目標。

  (六)圓桌會議

  1949年8月23日,在聯合國印尼委員會(取代之前的GOC)的主持下,圓桌會議在海牙開幕,來自荷蘭、印尼和非共和國的聯邦協商會議(BFO)的三方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主要討論三個問題:荷蘭-印尼聯盟(NIU)的組織形式及權力、債務繼承問題和西伊里歸屬問題。

  關于NIU問題。荷蘭打算與印尼建立“松散”聯盟,但遭到印尼的拒絕。出于對荷蘭控制NIU的擔憂,印尼代表拒絕建立“最高司法機關”和部長理事會的提議,因為這兩個機構都將對獨立的印尼擁有管轄權。關于NIU的形式,雙方接受了科克倫的調解方案:NIU是一個無實體的機構,荷蘭國王象征性地擔任NIU的元首,印尼主權不受荷蘭的干涉22。

  關于債務繼承問題。最初,荷蘭要求印尼承擔荷屬印尼61億荷蘭盾的債務,并以部分外匯收入和錫收入用于償還債務。印尼不但完全拒絕,反而認為荷蘭欠印尼5.4億荷蘭盾23。在科克倫的調停下,印尼接受43億盾的債務,比他們的最終出價多9億盾,比荷蘭人的最初要價約少20億盾,并放棄對印尼外匯收入和錫收入的索賠。

  關于西伊里安歸屬問題。印尼兩個代表團都認為,和其他領土一樣,西伊里安包括在主權移交中。然而,荷蘭政府堅持一定要控制西伊里安的主權,因為其重要性不僅體現在經濟價值方面,具體來說:第一,保全荷蘭在國內的面子,這是確保議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印尼主權移交憲法改革所必需的23;第二,維持荷蘭在亞洲特別是在太平洋地區的“存在”;第三,維護天主教傳教士在該地區的權利12。在西伊里安問題上,GOC的三個成員(比利時、美國和澳大利亞)均站在荷蘭一邊。

  上述三個問題中最僵持不下的是西伊里安問題,雙方各執己見,令會議限入僵局,為避免圓桌會議功虧一簣,雙方于1949年11月1日凌晨通過一項關于西伊里安問題的諒解備忘錄:鑒于影響西伊里安問題解決的因素眾多,而對這些問題的研究有限,聯盟伙伴可能面臨的艱巨任務以及當事各方無法就何種和平方式解決方案達成一致,故維持西伊里安的現狀。但有一項規定,即在主權移交給印尼合眾國之日起一年內,西伊里安的政治地位問題應通過印尼合眾國和荷蘭王國之間的談判來決定24。印尼代表團對此并不十分滿意,但在當時的政治環境下,這是它所能達到的最好結果。圓桌會議于1949年11月2日達成《主權轉讓章程》《政治協定》《經濟協定》以及關于社會事務和軍事事務的協定。

  盡管對主權轉讓感到不滿,特別是在債務承擔問題和西伊里安問題上,但是,印尼中央全國委員會于1949年12月14日批準圓桌會議協議,荷蘭國王則于同年12月27日簽署通過圓桌會議協議,這標志著荷蘭在印尼殖民統治的終止,印尼獲得完全獨立地位。

  三、結語

  在獨立戰爭期間,印尼政府及領導人不斷地訴諸“外交”手段,包括最后的主權轉讓亦是通過談判完成的。這些談判是由“外交”手段的擁護者和倡導者進行的,他們在與荷蘭較量過程中的這一策略是建立在綜合考慮實力對比與擔憂激進方式帶來不良后果的基礎之上的。某種程度上,采用“外交”手段是不得已(fautedemieux)的選擇,即使它威脅到印尼的完整,并構成對哈塔總理所闡述的獨立對外政策的背離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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