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關行政執法中,執法人員經常會遇到在一個案件中行政相對人存在兩種以上(含兩種,但無因果關系)違法行為的情況。那么,如何適用法律法規對行政相對人依法進行處罰?是對各違法行為分別單獨進行處罰,或者選取一個較重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還是對所有行為進行合并處罰?法律法規對此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在海關執法工作實踐中,如果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分別立案、調查、處罰,不但會造成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費,而且可能使相對人產生抵觸情緒,這也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則;如果對企業的數個違法行為(無因果關系)選取一個較重的進行立案、調查、處罰,則會放縱當事人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的“過罰相當”原則。本文將結合具體案例,簡析合并處罰在海關行政處罰中的具體應用。
樊東波; 吳蓉蓉, 中國海關 發表時間:2021-08-10
案例
某目的地海關在對A公司進行現場查驗時,發現A公司進口的一批彩色超聲診斷系統(HS編碼9018129110,貨值90920美元),未經該海關檢驗而擅自使用(未銷售,無違法所得);同時,該批進境貨物包裝使用的1個天然木托,既未經入境口岸檢疫,也未經貨物目的地海關許可,該公司便擅自卸離運輸工具。
處罰依據分析
在本案中,A公司同時存在兩種違法行為:一是擅自使用未經檢驗的進口法檢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第五條、第十二條和《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二是A公司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擅自將進境貨物的木質包裝卸離運輸工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以下簡稱《動植物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以上兩種違法行為應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一種違法行為,按照商檢法第三十三條和《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二種違法行為,按照《動植物檢疫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和《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因本案兩種違法行為處罰均無“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又無從重和從輕情形,因此,某目的地海關作出處罰決定如下:第一種違法行為,處以該批進口貨物貨值金額9%的罰款,即57215元人民幣;第二種違法行為,處以罰款 5000元,合并處以罰款62215元。這樣的合并處罰不僅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精神,也能體現自由裁量的公正、合理,違法行為人也易于接受。
法律文書制作
針對當事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需要合并處罰時,在法律文書制作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只需制作一份《立案審批表》,在主要違法事實欄中應準確、簡潔、全面地反映案情。
二是《查問筆錄》應根據具體違法行為分別對待,如果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分別由不同人造成,應分別調查,分別制作《查問筆錄》;如果調查一人便能說清違法行為事實,只需調查一人,制作一份《查問筆錄》。
三是合并制作一份《審核報告》和一份《行政處罰告知單》。
四是是否聽證仍然應依據每一個違法行為處罰的內容決定,而不能依據可能合并處罰的內容決定。
五是制作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書上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和合并執行的內容。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