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企業是創新的重要主體。為了激勵企業更多地開展創新活動,政府通常會對企業施以財政補貼以促使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創新產出。采用2013—2017年中國上市公司的微觀面板數據,將專利,細分為發明、實用新型以及外觀設計,實證分析財政補貼對企業不同類型創新產出的激勵效果。實證結果表明:政府的財政補貼對企業的創新產出有正向影響作用;財政補貼對于發明專利的激勵作用大于對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的激勵作用,同時財政補貼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的激勵作用不顯著;財政補貼對于發明專利產出的激勵作用存有地區間異質性,在東部地區更明顯。
關鍵詞:財政補貼;創新產出;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湖南財政經濟學院學報》(雙月刊)原名《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創刊于1985年,1988年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更名為《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一、引言
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對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當今全球化的格局下,只有真正掌握了科技核心技術,才可以在科技領域自立自強。現階段美國對中國發起的“貿易戰”已逐漸轉變為對于中通、華為等中國企業技術封鎖的“科技戰”,嚴峻的國際形勢對我國的創新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國際上,通常用R&D投入資金總量以及R&D/GDP兩項指標衡量一國創新活動的強度。依據世界銀行的數據測算,我國2012—2016年年平均R&D投入量為9 146.4億元人民幣,占GDP比重的2.016%,低于同期美國2.727%的水平(見表1)。由此可見,雖然我國R&D投入總量以及R&D/GDP的比重逐年提升,但與世界創新大國——美國相比,創新投入仍存在明顯不足。
在理論上,依據新古典經濟學家阿羅(Arrow)與創新學派代表人納爾遜(Nelson)的觀點,對于創新領域,市場機制是不完全有效的。創新活動的外部性、不確定性以及公共性等會導致市場失靈的發生,因而需要政府對創新活動進行適當干預。在實踐中,世界各國均實施一定的財稅政策或產業政策對創新活動進行干預。而對企業進行財政補貼是其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①。但財政補貼政策對企業創新產出的激勵效用如何?對于不同形式的創新產出,其激勵效果是否存在差異呢?發明、實用新型以及外觀設計三種專利雖然都屬于專利,但其代表的創新產出的“質”是不一樣的,因而探究財政補貼對不同形式創新產出的激勵效果是非常有意義的。
二、文獻綜述
(一)財政補貼與企業創新的相關研究
當前在國內外探究財政補貼與企業創新二者關系的文獻中,大體可分為以下三類:
一是政府的財政補貼與企業創新產出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在國內外現有研究中,大部分研究得出的結論為財政補貼與企業創新產出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Hewitt,2010[1];Czarnitzki和Licht,2006[2];莊婉婷等,2018[3];李思慧和趙曙東,2012[4];邵傳林和邵姝靜,2015[5];白俊紅,2011[6];楊德偉和湯湘希,2011[7];陳遠燕等,2018[8])。童錦治等(2018)[9]在此基礎上以企業生命周期角度為切入點,使用2012—2016年中國上市公司的數據,實證分析出財政補貼顯著激勵了成熟期企業的研發創新,但對成長期以及衰退期的企業影響較小。隨后在進一步分析中發現,財政補貼對于在成熟期的非國有企業、高科技企業、非制造業企業以及非壟斷企業的研發激勵效應更為顯著。
二是政府的財政補貼與企業創新產出存在顯著的負相關關系。在一部分文獻中,研究發現財政補貼與企業創新產出存在顯著的負相關關系(Bermini and Pellegrini,2011[10];王俊,2010[11];余泳澤2011[12];楊芷晴2016[13])。王一卉(2013)[14]利用企業經驗以及地區存在的差異,通過分析面板數據,得出了財政補貼對于企業創新產出具有顯著負向影響的作用,且這一結論在經濟較為落后的地區更為顯著。
三是政府的財政補貼與企業創新產出之間存在不確定關系。除財政補貼與企業創新產出存在顯著的正向與負向關系外,有一部分學者指出:財政補貼與企業創新產出之間的關系并不確定(邵敏和包群,2012[15];張學功,2013[16];毛其淋和許家云,2015[17];方文雷和何賽2016[18])。林州鈺和林漢川(2015)[19]指出這種不確定關系主要是由門檻效應引起,通過運用國家知識產權中的企業數據實證研究發現:財政補貼對于企業創新產出的激勵作用存在一個適度的區間,即倒U型,當財政的補貼力度加強時,企業的創新績效有可能會隨之提高,但也有可能會隨之降低,這取決于補貼力度的臨界值。
(二)創新專利分類的相關研究
少數學者探究了財政政策與企業不同種類創新產出的關系。葉子榮與賈憲洲(2011)[20]主要通過將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對數化構建計量模型,基于1998—2007年我國30個省、直轄市以及自治區(不包括西藏)的面板數據進行分析,得出科技財政補貼對于發明專利有顯著的正向影響,而對實用新型以及外觀設計專利無顯著影響。此外,在張信東等(2011)[21]的研究中,主要通過運用傾向得分匹配方法,利用2008—2011年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市公司的數據,探究出財政政策中的稅收激勵對上市公司申請的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的激勵作用稍強于外觀設計專利(前者在5%顯著,后者在10%顯著)。
(三)文獻評述
通過對以上現有文獻的梳理,發現現階段對于財政補貼與企業創新產出的關系探究,還未形成較為一致的結論,且大多數文獻的研究內容主要是以企業年度獲得的有效專利數作為被解釋變量。葉子榮與賈憲洲(2011)[20]雖然對各省有效專利進行分類,但其所使用的數據為省級面板數據,且解釋變量均為各省級地區的匯總變量,較為宏觀。本文在前人已有的研究基礎上,將年度有效專利數細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三類,使用上市公司的微觀面板數據,并將企業按地域劃分為東部與中西部,實證探究財政補貼對于不同地域不同形式的專利產出的影響,從而衡量財政補貼資金是否真正地落實在發明創造中,而不是相應的技術模仿中,為政府優化企業創新的相關財政補貼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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