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行政權的落實必須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不斷完善公開案件信息公示,宣傳和促進公正,通過公開提高效率,允許執行在陽光下進行,不斷優化 執行環境,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秀行政法論文。
執行權規范運行須改革傳統執行權運行模式,通過對執行案件進行分段執行、集約執行,配合繁簡分流,強化節點控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試行新型的執行權運行模式,需要嚴格的監管制度保障其良性運行,通過完善執行工作制度,加強干警業績考核,規范干警執行行為,確保廉潔執行,依法主動執行,全面提升執行工作質效。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關系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能否最終兌現,是樹立司法公信的關鍵環節。執行權規范運行,是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提升執行工作質效的必由之路。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法院以開展“審判執行規范年”活動為契機,認真探索和實踐執行權規范運行的相關工作機制,在考察借鑒外地法院執行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對執行工作規范的探索。為提升執行工作效率,積極創新執行工作模式,建立主動執行制度,健全分段集約執行工作機制,強化執行公開,促使執行權規范高效運行。為人民法院執行權規范化運行探索出一條新路,本文以陽谷縣為實例,就人民法院執行權規范運行機制及相關問題作一分析。
一、執行權透明運行的機制建構
“執行權的運行應當遵循法定的程序、按照法定的方法、符合法定的時空要素,具有明確的指向”[1]。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執行公開,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促效率,不斷完善公開執行案件信息的各項措施,讓執行在陽光下進行,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爭取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不斷優化執行工作環境。
(一)執行案件管理信息化
執行案件管理信息化,可突破傳統人工管理低效、易錯的局面,將案件管理納入全程、動態、便捷、高效的現代化管理范疇,從而增強辦案工作的規范化、透明度。陽谷法院總結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的新經驗,與青島東軟公司結合,開發了一套符合陽谷縣法院自身工作實際的新型執行案件管理系統軟件。軟件投入使用后,執行案件的工作流程信息等均需在執行業務管理系統中及時登記,并形成書面執行案件辦理流程表,實行全程公開。同時,利用人民法院門戶平臺對審判、執行業務管理系統進行整合,陽谷法院干警可在門戶平臺查詢到各部門、各辦案人員所承辦案件的立案、保全、送達、審判、執行、結案等信息,實現了案件全部信息內部公開的目標。
(二)完善案件信息查詢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執行信息查詢系統,擴大查詢范圍,為當事人查詢執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1)。陽谷法院通過加強訴訟服務中心與法院官方網站建設,搭建了一個公開、快捷的執行信息查詢平臺。在訴訟服務中心,窗口化執行服務,將執行咨詢、答疑解惑等直接面對當事人的基礎性事項集中在前臺,真正做到執行便民,提高服務水平。在法院互聯網站上設立案件查詢服務平臺,執行案件當事人只需輸入身份證號碼及查詢密碼即可查詢相關執行案件信息。這一平臺的建設不僅方便執行案件當事人查閱有關案件信息,同時也表明了法院堅持執行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決心。
(三)構建執行信息互動平臺
執行信息互動平臺實現了當事人與執行法官的雙向互動,一方面當事人可隨時向執行法官提供線索,為執行案件的順利進展提供便利條件;另一方面,執行法官告知當事人執行案件的進展情況,便于當事人了解案情,并對執行工作進行監督。陽谷法院在應用新的執行案件管理系統的同時,試運行了執行短信平臺系統。通過執行短信息互動平臺,執行人員主動將案件執行進展、執行款到位情況等執行工作信息向申請執行人公開,及時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執行程序的重點環節、重大事項,必要時邀請案件權利人參加執行全過程;權利人亦可通過短信平臺,及時反饋被執行人去向和財產線索等信息。執行短信息平臺的建設,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四)依法設立執行曝光臺
“執行權快捷實現債權,應當重點依靠執行權的威懾力、社會機制對‘賴賬者’的聯動制約促進問題的解決”[1]。陽谷法院在法院官方網站設立“執行曝光臺”,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及時在法院互聯網站公開曝光,形成執行威懾力。同時,陽谷法院還與公安、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和單位加大溝通協調力度,實現對被執行人戶籍、工商登記、納稅、銀行賬戶、信貸交易、車輛登記等信息共享,形成執行工作合力。定期確定執行開放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社會各界人士等參加重大案件的執行過程,加大社會對“老賴”的監督力度,壓縮“老賴”的生存空間,著力化解執行難的問題。
二、執行分權制約的系統控制
執行權由法院行使是我國司法體系建構的一大特色,但法院如何行使這一權力,其行使這一權力時應受到怎樣的監督和制約,是司法體制中的一大難題。人民法院在對執行權進行改革時,應遵循執行權運行規律,在分權制衡原理和系統論理論的指導下,深入探索執行權分權運行基礎上的整合聯動機制。為此,陽谷法院對執行權進行解構整合,完善執行權內部監督和制約,實施分段集約執行,配合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強化節點控制。
(一)財產查控集約行使
查控被執行人財產是最主要的執行措施,是保證執行案件順利推進的關鍵所在,但是其重復性、分散性的特點必將導致執行資源的巨大浪費和執行效率的降低。執行權橫向分三權,對執行案件實施信息化管理,便于查找同類型執行案件;執行縱向分段,可使同類執行案件的財產查控由專人負責,集約履職,發揮查控人員的專業優勢,提高執行效率。山東省法院于近期開通的司法協助網絡工作平臺,對推動法院執行工作集約化、信息化和網絡化,提高執行效率和實現資源共享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陽谷法院擬推行執行財產集中查控制度,設立查控組,在積極借助全省司法協助網絡平臺集中查詢被執行人銀行賬戶信息的基礎上,由查控組對全院執行案件涉及存款、房屋、車輛、股權等同質化查控事項實行集約處置,實現執行案件財產查控集約化,并對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和執行標的全額查封銀行存款的案件實行繁簡分流,從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實施“三權五段”模式
解構并重新整合執行權力是執行權分權改革的應有之義,解構意味著對執行權進行科學分解,整合目的是在權力分離基礎上對執行權的相關權限、權能和權力進行優化配置。陽谷法院擬改革傳統執行權運行模式,按照執行分權制衡的要求,在執行管理權、實施權、裁決權“橫向分三權”的總體架構下,依托執行案件管理系統軟件的制約保障,試行縱向“五段運行”的具體工作模式,將整個執行流程分為執行啟動、執行查控、執行處置、執行裁決、執行結案五個階段。各段之間設置節點,明確啟動、查控、處置、裁決、結案五個階段的工作任務和辦理期限,促進執行權各環節規范運行。
(三)分段管理分權制約
為避免分權制約帶來的管理內部消耗,有必要加強監督與管理,協調執行機構的內設部門,做到工作配合,從而提升執行員的職責崗位意識與積極性,做到執行措施與目標從分散、粗放、單一轉變為集約、精細、系統模式,從而實現模式設立的目標。陽谷法院擬由執行局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分段執行實行節點控制和流程管理,統籌協調分段式執行五個階段的銜接工作,并負責執行案件程序啟動。執行查控、執行處置、執行裁決、執行結案等其他四階段由不同的執行部門集中辦理,不同部門各行其職、互不隸屬。五個階段執行權力運行互相監督,分權制衡,互相制約,實現司法資源優化配置、執行工作質量和效率提升的目標。
(四)建立案件會商制度
“民事執行權高效運行的制度設計,既可以增強民事審判權的權威,也可以促進民事執行目的的實現。”[2]在要求重大事項實行合議制的基礎上,陽谷法院建立執行會商制度。在分段執行過程中,要求分段執行的各部門在將案件移轉其他部門時,簽署本部門建議意見。如意見不同,應當進行溝通協商;意見分歧較大的,由執行局局務會議會商,制定解決方案,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到及時有效的執行,最大限度地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權規范運行的制度保障
實現生效裁判兌現勝訴權益,從而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實現,需要民事執行權的強制運行,“其通過國家強制力,處分當事人利益的特性,也使得其運行必須處于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之下。”[3]試行新型執行工作機制,需要嚴格的監管制度保障其良性運行。陽谷法院不斷加強監督管理,通過進一步完善執行工作制度,加強干警業績考核,規范干警執行行為,確保廉潔執行,全面提升執行工作質效。
(一)建章立制強化管理
“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的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案件的有效和規范執行。”[4]2013上半年,陽谷法院制定了《執行管理工作規范(試行)》,規范了執行聽證程序及執行款物的管理;制定了執行案件卷宗裝訂規范及案件歸檔報結操作規范,加強對結案交卷、歸檔工作的審核,提升了案件質量。同時,為規范案件執行款的過付管理,防止“暗箱操作”,陽谷法院引進了專門的執行款過付軟件,實行統一過付制度,提高了執行款過付效率和過付的透明度,獲得了當事人普遍好評。目前,陽谷法院又草擬了《分段式執行流程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執行權的運行。
(二)規范干警執行行為
陽谷法院嚴格要求執行法官依程序辦案、依廉潔紀律辦案,通過加強執行工作規范化建設,改進干警執行工作作風,進一步規范干警執行行為,有效避免執行工作中的“冷、橫、硬”現象,消除當事人尤其是被執行人與法院執行人員的對立,減少執行阻力。嚴格限定每項執行措施的依據及實施程序,杜絕“人情案”、“關系案”等引起的拖延執行、消極執行現象,確保執行案件各個環節、措施,都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提高執行案件質量和效率,增強執行工作的公信度,取得當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理解和尊重,樹立司法權威和法院形象。
(三)規范財產處置分配
陽谷法院已草擬了《執行財產處置與分配的暫行規定》,擬交審委會討論。該規定界定了執行財產的范圍,對執行財產分配方案的制定以及案外人參與分配的條件和程序等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案件承辦人在執行案件財產處置分配前,須通過法院執行業務管理系統對關聯案件進行查詢,凡涉及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案件及時告知權利人參與分配,對參與分配債權人較多的案件,召開債權人會議聽取意見,對符合相應條件的分配方案報院審委會討論決定,保障執行財產分配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業績考核引導
陽谷法院根據執行干警的職責權限和工作任務,建立與之相配套的科學的執行指標考核體系,堅持每月對執行干警的業績進行通報。科學合理地考核,直接反映每個執行干警的工作量,最大限度地激發執行干警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使績效考評制度真正起到引導、規范和促進作用。2013年6月,陽谷法院又制定出臺了《關于評選“月辦案之星”活動的實施方案》,每月評出刑執類辦案之星2名,每名給予1000元獎勵,從而激發執行人員公正高效司法,努力實現公正、高效、質優的辦案目標。該方案實施以來,有6名執行人員被評為月辦案之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四、主動執行促進執行質效提升
所謂主動執行[5],系人民法院積極加強能動司法,秉持主動執行的理念,將已經生效且超過履行期限的具有財產及其他執行內容的判決書、調解書,征得債權人同意后,債務人沒有自覺履行義務的,由執行部門將執行程序主動啟動,主動采取各種合法執行舉措,從而實現生效判決書、調解書所確定的勝訴權益的制度。為進一步落實司法為民宗旨,最大程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化解執行難。陽谷法院結合該院執行工作實際,依法實施“主動執行”制度,并總結經驗,制定了《陽谷縣人民法院關于實行主動執行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將主動執行理念貫穿整個執行過程,主動啟動,主動推進,確保義務人旅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創新主動執行制度
實現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當事人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行使執行權的最終目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實施“主動執行”制度,建立從訴前到立案、審判、執行直至權益最終實現全過程的工作協調機制,主動加強與執行聯動機制相銜接。執行難問題的解決僅靠法院一家是不能解決的,因為社會性是執行工作的典型特征,因此需要法院內部以及法院與外部范圍內,實行執行聯席會議,整合相互之間的資源,依靠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支持,與公安機關等聯合構建執行聯動機制,聯動執行涉及更大范圍。陽谷法院積極完善已經建立的覆蓋多個政府職能部門的執行聯動制度,并與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民銀行等部門主動合作,加強聯動機制間的有效銜接,發揮全社會的力量共同解決執行難題,提高強制執行的威懾力。
(二)規范主動執行程序
“民事執行是一種與司法行為有密切聯系的司法強制行為,追求效率是民事執行的最高追求。”[6]因此,執行部門在運用強制執行權力時,要嚴格遵循執行快速、連續性規則,執行流程的各個環節之間要緊密銜接,嚴格縮減時間差,避免出現脫扣現象,執行程序在控制性環節與處分性環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迅速推進,做到程序銜接、流程順暢,達到執行高效率的效果。陽谷法院嚴格設計主動執行的操作規程,在立案、審理過程中主動向當事人釋明財產保全的程序優點,引導當事人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以保全促調解、促執行。訴訟結案征詢階段,主審法官在宣判有財產權益執行內容的判決書或送達有財產權益執行內容的調解書時,告知當事人,若該法律文書生效后,義務人未在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內履行義務的,無需其再次申請,法院可依法主動啟動執行程序,若其同意法院主動執行,可在法院制訂的《主動執行確認書》上簽名確認。執行程序啟動階段,無需權利人再提交執行申請,主審法官在十個工作日內將《主動執行確認書》及當事人自行申請執行時應提交的相應材料移送立案庭進行立案,主動啟動執行程序。執行程序啟動后,執行員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通過執行短信息平臺及時與權利人進行互動,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執行聯動機制,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查控被執行人財產,督促義務人積極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義務人拒不履行的,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確保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三)主動執行及時兌現債權
“執行作為一項實現權利的制度,保證其之迅速性、經濟性和簡易性,是民眾對司法最基本的要求。”[7]執行制度實現不了這些最基本的要求,就會導致司法失信,降低司法權威,因此執行必須及時、迅速、低成本。實行主動執行制度以來,陽谷法院執行案件完全執結到位案件數比去年同期上升十三個百分點,查控財產標的額比去年同期上升十五個百分點,有效控制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節約了因反復執行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減少了債權人兌現債權和法院執行的成本,減輕當事人的訟累,縮短執行周期,加速程序流轉,降低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風險,最大限度地實現執行工作兌現權益的本質。
注釋:
(1)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載最高法院網,2013年10月31日訪問。
參考文獻:
[1]侯希民.民事執行權的緊急性與規范性[J].山東審判,2013,(4):112.
[2]童心.民事執行權與民事審判權關系探析[J].法律適用,2008,(Z1):144-147.
[3]張峰.論民事執行權配置與執行的優化[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2,(5): 28-35.
閱讀期刊:行政法學研究
《行政法學研究》雜志社編輯出版的國內外公開發行的我國首家部門法雜志,是面向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各級人大法制工作機構和公安、工商、稅務、土地管理、環保等先哲執法部門的專業期刊。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