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利益均衡是社會得以和諧運轉的內在動力,是社會秩序穩定的重要保障。利益均衡的內在要求有三:利益導向明確、利益行為規范和利益成果共享。針對當前中國社會中一系列利益矛盾,我們認為,參與主體之間的利益均衡發展是解決這一問題,實現社會秩序穩定的重要手段和方法。運用博弈論中合作博弈模型的基本原理來分析社會秩序穩定中各主體之間的價值和行為之互動機理,便可理解:主體之間的合作伙伴關系是利益均衡目標得以實現的重要基礎,參與式民主治理模式的推廣是實現利益均衡的重要平臺,實現利益主體各方的合作共贏而非競爭互損,才能實現社會秩序穩定。由于利益的最大功能是其激勵作用,如何協調中國社會主體間的利益博弈,進而達成利益均衡和社會秩序穩定呢?我們的政策建議是:加強政府公共服務供給和統籌能力,促進社會利益的分配均衡;規范政府的權力,從公民的切身利益出發促進國家-市場-社會的良性互動;提高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和獲取能力,構建公平均衡的利益博弈平臺,推動深化改革,實現社會秩序的穩定。
本文源自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04):143-150.《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雙月刊)創刊于1956年,是由北京師范大學主辦,《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編輯部編輯出版的,以反映本校教學科研成果為主的綜合性人文社會科學學術研究雙月刊。
社會秩序問題向來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核心議題,而利益的失衡往往被看做是社會無序的主要成因。馬克思主義強調,人類一切社會活動的根本動力來源于對利益的追求。“人們努力奮斗得來的一切,都與他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1利益關系是行動主體之間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不同的行動參與主體都是利益相關者,都是社會秩序穩定的參與主體,他們之間的利益差別和對于差異的追求是利益關系演化的內在運行機制。保障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歸根到底就是調整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協調和處理利益沖突。倘若利益矛盾不緩解,利益關系達不到相對均衡協調的狀態,社會秩序的穩定無疑是空談。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的多樣化發展,除了原有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以外,出現了新的社會階層和社會群體。在根本利益相同的情況下,社會各階層和利益群體的利益出現分化,利益結構重組,相互之間的利益矛盾沖突加劇。有效化解利益矛盾,協調利益關系,是社會秩序穩定的內在要求,要實現這一目標,關鍵在于確保社會大系統內各利益主體即參與主體的內部和諧和利益均衡。
從現有研究的角度,社會秩序穩定中獲得利益均衡的大致思路有兩種:一種是以社會系統的內部利益關系調節來實現利益均衡。社會秩序穩定建立在社會成員基本權利得到保證,絕大多數成員共同受益的基礎上。例如,城鄉結構、區域結構、就業結構、工資福利結構等的基本穩定,從而穩定人們的利益格局。堅持以人為本,確保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公民之間的平等合作與和諧合作,而不是政府高高在上。只有各主體間的利益達到相對的均衡,彼此之間良性合作互動,努力消除各種利益沖突和對抗的社會關系矛盾,實現社會系統內部各主體各要素之間的利益均衡關系,才有可能促成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另一種是從制度設計層面來調節利益格局,實現利益均衡。當下的社會有它多元的一面,不同主體之間有著不同的利益訴求和價值取向。在如此復雜的社會中,如何控制利益矛盾與沖突,保證社會的長治久安,光靠社會系統自身的內部調節根本不可能做到,需要從上層建筑的角度,即通過公正的制度安排,確保社會利益分配的公正與協調,讓每一個成員都能夠共享經濟和社會繁榮的成果,充分調動社會成員的積極性,化解因利益沖突而導致的社會失序,也即通過轉變政策價值導向,調節利益要求,實現利益均衡。
本文擬用博弈論的合作博弈模型,探討如何達成社會利益均衡,并發揮社會秩序穩定作用的機理,最后,提出如何保持中國社會利益均衡,保障社會秩序穩定的政策建議。
一、當前利益失衡的主要表現及其原因
改革開放至今,我國社會利益關系發生了重組和變化,破舊立新的利益格局已然形成,利益矛盾和沖突不斷,利益失衡的現象時有發生。是哪些原因造成了利益的失衡?目前我國利益失衡存在哪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社會利益分化加劇,社會組織自主性提升,導致社會利益矛盾和沖突增多
計劃經濟時代,人們的社會利益是一元的,而且高度一致。黨和政府是人民群眾唯一的利益代表,群眾的利益是通過政府和政府領導的群眾組織即社會樞紐組織來表達的。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市場化改革不斷深入,社會階層化日益加劇,形成了目前的“十大社會階層”。除根本利益由黨和政府、樞紐組織來代表之外,不同階層利益群體都有表達自身利益的權利,形成了社會自身的利益組織形態。社會利益多元化的前提下,政府僅靠宣傳和政治動員已經難以有效地整合社會的利益需求。企業、社會組織等利益主體的訴求越來越多。力量越來越強,往往自覺或不自覺地影響著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隨著貧富收入差距越來越大,社會醫療、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利益失衡不斷顯現。利益的分化和貧富差距拉大加劇了社會利益沖突,基于程度不一的利益損失感,便會產生利益矛盾和對立的心態。部分利益群體往往還會以一些非制度化、非程序化、非合法化的行為將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矛盾和對立意識轉向黨和政府,把利益矛盾和沖突的矛頭對準黨和政府,導致群體事件的頻發,造成嚴重的社會失序,從而對社會秩序穩定、黨和政府政治領導的合法性提出新的挑戰。
(二)經濟政治領域資源分配不均衡,兩次分配使不同群體社會資源占比差距擴大
先看經濟領域。不同所有制形式、分配方式和運營方式下各利益群體資源占有和再分配失衡;城鄉、沿海和中西部、不同行業社會成員貧富差距過大,社會財富集中掌握在少數富有階層手中。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公民之間的利益資源分配失衡。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政府的分配比重過大,擠占了企業、社會組織、公民的利益應得。政府作為一只“看得見的手”,有時干預微觀經濟的競爭,過多地控制利益資源,在轉移支付的過程中不能完全發揮各方均衡利益的作用,用于行政支出、經濟建設的支出遠高于均衡利益的民生保障支出。且在二次分配中,政府未能在抑制利益差距中發揮較大的作用。分稅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大量實施土地經濟和城市建設,政府與社會、不同群體之間的資源占比進一步失衡。再看政治領域,雖然我國憲法宣布全體公民權利平等,但在現實生活中不同群體間依然存在原因各異的權利失衡。政治資源在政治、經濟強勢利益集團之間流轉而非在全體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弱勢群體依然處于社會政治邊緣,缺乏影響政治和社會發展的途徑與手段,包括組織、金錢、人脈、話語權、輿論工具等。這些都使得社會階層固化,延續了社會利益結構的失衡,也失去了改變失衡的利益結構的機會和可能。
(三)正式、常規利益表達渠道時有不暢,導致一些人采取非正式、非常規的途徑和方式表達利益訴求
依照戴維·伊斯頓的研究,政策系統的運行由輸入、轉換、輸出幾部分構成,即社會主體通過一定的渠道表達利益訴求進而“輸入”到高層政治體系中,所有的利益訴求在經過政治領導層的意見討論后,轉化成政策方案,輸出到社會系統中。所以說,利益的表達是各主體獲取利益的重要基礎和前提。“政策產生的過程就是利益表達、綜合、分配和實施的過程,利益表達是基礎和起點。在和政府交流、進行訴求時,潛在的利益只有表達出來,才能通過政策過程得到滿足。”2政策是政府治理社會的重要工具,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須從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吸納各群體的不同利益,最大限度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當前我國社會利益主體呈現多元化趨勢,利益需求多樣,但缺乏相應的利益表達體制和機制作為保障。當人們積蓄的利益訴求過多,未得到及時處理,就會通過過激的途徑和行為方式進行非常規的表達:發泄與反抗,這是眾多群體性事件觸發的根源,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
(四)組織化的程度差距較大,利益博弈有失公允
現代社會中,組織化的群體相較于分散的個體來說,其表達利益的效率比較高:較為及時且成本較低,因此,在利益博弈的過程中占據有利地位。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經濟、政治等精英強勢群體通過各行業協會、民主協商、參政議政等獲得較高的組織化,形成了利益集團,在社會價值分配中擁有強勢話語權,而與之相對應的弱勢群體則較為松散、無力,缺乏強勢話語權。簡言之,我國現階段社會各群體的組織化程度差別很大,導致社會價值的分配也呈現失衡的狀態。組織化程度低的弱勢群體不僅在關乎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起草、決定、實施過程中缺乏參與,在網絡數據媒體中也缺乏有力的聲音,所以,當代中國社會,組織化程度的失衡使得各群體利益表達的能力存在巨大差異,其利益博弈的能力也必定差距較大,這樣就導致了利益博弈的不公平。
二、利益均衡的合作博弈模型
社會秩序的穩定是社會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它至少應有三個方面的指標:經濟增長、社會進步、生態平衡。在一個復雜的治理系統中,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分別有自身特定的利益要求,如公民對就業機會、貨幣收入、廣泛和良好的服務的要求,企業有盈利、市場占有率、占據產業鏈的高端等目標,政府有充分就業、福利分配、沖突控制等目標。各利益主體之間既存在利益相容之處,也存在著利益沖突之處,社會秩序穩定目標的實現主要取決于各主體之間的利益博弈與均衡。
多元主體之間的互動、溝通、協調是社會秩序穩定的主要途徑和手段,更是社會治理的重要表現。盡管各主體的行為動機是基于個人理性的自我選擇,但在絕大多數情形中,因為合作從而描繪出較為美好的利益圖景,人們總是期許和選擇合作,以實現利益的最大化。20世紀80年代以來,經濟學領域就認為非合作博弈是合作的基礎,而合作則是實現個人理性的重要工具之一,從非合作到合作,是人類理性的成長與交融的結果。但是,現象學顯示,雖然利益關系的沖突頻發,顯現出博弈的性質,但如果整體看來,社會秩序還是相對和諧,表明合作依然是處理利益關系的一個重要手段。合作博弈將引領我們認識社會秩序穩定的利益參與主體互動的各個方面及其結果,從而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
(一)對合作博弈的認識
博弈論又稱為對策論,它是一種專門研究參與主體選擇策略的學科。它作為研究主體行為相互作用及均衡狀態的理論方法,在社會學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常被用來研究某一個利益主體的決策受到其他利益主體決策選擇的影響,同時該主體的決策也反過來影響其他主體的決策均衡問題,它注重研究的是相互之間的影響與互動。一個完整的博弈分析應該包含五個方面,即參與主體、博弈信息、行為策略、博弈次序、各方和整體收益等。
在博弈模型的構建中,根據參與主體的支付總和是否是零,有零和與非零和博弈之分。根據參與的主體是否合作,分為合作博弈與非合作博弈。在談到博弈論時,往往是指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強調的是個人的理性與最優策略,結果往往低效甚至無效。而合作博弈則是考察團體之間的理性選擇,因為它更加注重效率、公平和公正。實際上,合作博弈是一種“雙贏”的策略,通常能獲得較高的收益。
在日趨變化的社會發展中,參與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利益主體復雜多樣,相互交錯,形成網絡結構,各方之間都有可能結成同盟或者伙伴關系,共同提高競爭力。所以說,通過合作博弈所得到的收益遠遠大于不合作所獲得的收益,這正是伙伴關系建立的基礎,是社會秩序得以持續穩定的關鍵所在。
(二)社會秩序穩定參與主體的利益博弈
參與社會秩序穩定和諧治理的利益主體多元,其主體網絡結構是由政府、私營部門和公民及社會組織組成的,四者之間的分化是市場化和社會化進程的必然結果。社會秩序的穩定實現是四大利益主體之間互動的過程。本文綜合探討的是“四大主體”之間利益追逐的動力機制和利益整合機制,是利益主體在參與中相互促進、相互影響達到利益均衡狀態,從而實現社會秩序穩定的最終目標。
(三)利益主體的合作博弈模型
較一般的均衡理論而言,博弈論對于行為主體的認識和描述有本質的區別:由抽象的人人平等的以人為本的價值觀,到擁有的權利和行動能力平等,每個主體的偏好價值也一樣,每個主體都有打破規范契約的能力;博弈的一方采取行動取決于另一方的決定和選擇,這樣的互動決策關系排除了靜態統治下的不可確信的威脅;邊緣群體可能通過表達和合作走向權力的中心,實現利益的均衡;在社會秩序走向穩定的過程中,權力呈現多元存在形式,打破了政府獨攬的局面。本文運用合作博弈的原理,將社會秩序穩定的治理參與主體看作是合作博弈中的參與主體,通過建立合作博弈模型分析社會秩序穩定的利益主體的利益實現渠道,以確保各主體實現利益上的合作均衡,促使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1.參與主體合作博弈模型的構建
假設社會秩序穩定治理中有個參與主體,可建立如下合作博弈模型3:
Gc(N,v)={S1,…,Sn;b1,…,bn;v1,…,vn}
其中,N為非空的局中人的集合,其中集合的任意非空子集如(S,T)被稱為參與主體,T被稱作是大的參與體,S1,…,Sn是各個參與主體的策略選擇空間,b1,…bn是合作聯盟所達成的契約和協議。
vi=f(S1,…,Sn;b1,…bn)
vi指的是第i個參與主體的特征函數,v(S)是說集合S的參與主體不用求助于S以外的參與主體以此得到的可轉移的效益總量。v(φ)=0,如果S,T為兩個沒有任何交集的聯盟,那么他們結合在一起所得到的收益至少等于兩個聯盟單獨行動時的各自收益,就是v(S∪T)≥v(S)+v(T),S∩T=φ,這一特征函數的性質被稱作是超可加性。
當用這種特征函數來研究N個人的合作博弈(GC(N,v))時,實際是假定每個參與的主體都能用相同的效用指標來衡量自身的利益。而且,還假定合作博弈中每個參與的主體的收益v(S)能夠按照任意的形式分給合作主體,也就是說參與主體的效用收益是可以相互轉移的,每支出一部分的收益,支出者就會損失相同一部分的收益,反之亦然。
概念1如果一個合作博弈Gc(N,v)的特征函數v存在以下形式,則成為一種K—博弈:
(1)
這其中,|T|是T中居中人,也就是參與主體的個數。
概念2如果一個合作博弈對所有的i∈N以及所有的S⊆T⊆N/{i}時,(2)都能夠成立:V(T∪{i})-V(T)≥V(S∪{i})-V(S)(2),那么則說明合作博弈GC(N,v)的曲線形狀是凸型。
2.合作博弈的解
合作博弈中,每一個個體從參與主體的收益中各自分得的份額,用n維向量X=(X1,X2,…,Xn)進行描述,稱之為支付向量,這其中,Xi=(1,2,…,n)表示的是參與個體所得的份額收益。
概念34若滿足(3)(4)
xi≥v({i}),i=1,2,3,…,n(3)
(4)
的支付向量被稱為合作博弈v的收益分配,分配的整體用E(v)來表示。
公式(3)呈現的是個體理性行為的發生條件,是說每一個參與合作的個體獲得的收益至少是和他單獨一人行動時的份額相同。公式(4)表示的是集體理性的發生條件,表示滿足公式(4)的支付向量合作主體能最大限度地獲得因為合作而帶來的好處。
概念4對于分配的x和y以及整個聯盟來說,如果
x>yi∀S⊂N(5)
那么則說明x關于S而優越,記做x>sy,滿足公式(5)的分配則叫做可行的分配。
“核”。Gillies最早將“核”這個概念引入到了博弈論的研究中。Shapley和Shubik拓展了這一概念,成為現在所說的“解”。對于N個人的合作博弈Gc(N,v),在分配集合E(v)中,不被任何優越的分配的集合,就叫做“核”,那么“核”就是由滿足:
公式(6)
公式(7)
的全部支付向量組成的,記做C(N,v)。公式(7)則表示社會秩序穩定治理的合理性條件。
如果合作博弈的核是非空,就可以將合作的總收益v(N)依據一定的規則方式分配給每一個參與的主體,使其同時滿足個體理性、集體理性和社會秩序穩定治理的合理性。相反可知,若一個可行的分配并不在核當中,那它就必然存在于參與主體S⊂N中,S中的參與個體通過合作的方式,共同分配社會秩序穩定治理的v(s)份額,從而使得每一個參與主體所獲得的收益都嚴格優越于在分配中所得到的。因此,處在核當中的利益分配是實現社會秩序穩定的參與主體可以接受的分配模式,除非是在出現利益失衡社會秩序穩定治理實現的過程中有參與主體同意轉讓自己的收益以致比自己的所得收益小。
Shapley值。Shapley指的是一個參與個體加入各參與主體時能夠作出貢獻的程度,也就是說因為這個個體的加入,所有聯盟收益的總和會增長。若依照每個利益主體給社會秩序的穩定帶來的增值比例來分配合作帶來的收益,那么,在合作博弈中,參與主體的Shapley值指的是:
(v(s)-v(s/{i}))(i=1,2,…,n)(8)
公式(8)中,是聯盟S參與主體的數量。
三、合作博弈模型在社會秩序穩定中的作用機理
合作博弈與非合作博弈的本質區別在于博弈行為相互作用產生影響時,博弈的各方之間能不能達成一個具有約束作用的協議或契約。在沖突和利益相一致的社會秩序穩定中,達成各方接受并認可的帶有約束效力的協議,可以通過參與主體之間的協商來解決。通過有效的協商,合作的主體能建立利益平衡機制,使得合作中獲得收益較少的參與主體能夠堅信暫時的利益受損可以從長期的合作中得以補償,而收益較高的參與主體則會自愿在某些地方為其他參與主體的利益讓步。換句話說就是,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參與主體的穩定合作使得所有的合作參與主體大致達到利益的均衡,獲得相對公平的社會收益。
(一)社會秩序穩定治理的利益主體參與合作滿足帕累托最優定理(S1)的條件
何為合作博弈的帕累托最優?簡而言之:合作博弈(特征函數型博弈)中的每一類局中人集合都具有得到最優解的性質,用公式表示就是:
假設N={1,2,3,…n}為參與主體的集合,其中隨機一個非空的子集S⊂N即為一個聯盟,V(i)則是局中人i不和其他人結盟的收益,V(S)是結盟成S后,S集合中參與主體的總的最大收益,但是,
公式(9)
將聯盟型博弈的特征函數記做V(*),將(N,V)記做是人的合作博弈,同時(N,V)的任意一個載體記做S,局中人i所作的貢獻和收益期望值是φi[V],得出:
公式(10)
公式(9)和(10)說明,V(i)是博弈中的局中人不和其他人聯盟時的貢獻和收益,它一定是低于結盟合作之后的貢獻和收益期望值φi[V],并且結盟合作之后能夠實現聯盟中參與主體共同的總和收益最大。
通過比較分析社會秩序穩定治理過程中參與主體的利益實現,可以發現,各利益主體的資源有效,效益約束,無法單獨完成公共物品的供給,所以,不參與合作的單一個體,將在競爭中遭遇淘汰,也就是說,他們的收益值有可能是負數(V(i)<0)。若加盟合作,則會使得各利益主體能夠共享彼此所擁有的資源,所以,不需要提供資源的投入就能夠保證生活質量,共同面對利益失衡。合作過程中的每個單一參與主體的利益不但能夠得到合理公平的保證,而且還能夠因為合作而實現總體效益的上升,進而實現公式(2)所呈現的帕累托最優。
(二)社會秩序穩定主體的合作和參與的可行性滿足合作博弈對稱性定理(S2)的條件
合作博弈的對稱性定理是指,對N(局中參與主體的集合)的隨機置換π和i∈N,都有:
φπ(i)[πv]=φi[V](11)
置換指的是,對于I人合作博弈的來說,N上的一個置換運算π,使得博弈(N,πv)成為一個新的博弈(N,U),此博弈對于任意i={1,2,…,ix}的都能夠成立。
公式(12)
公式(12)表示在合作的博弈中,任意調整或置換一個聯盟S中的s個參與主體的位置,都不會影響合作聯盟的整體利益;公式(11)表示第i個參與的主體,被置換后的期望值以及收益不變(一樣與被置換前最大期望收益貢獻相一致)。社會秩序穩定的治理過程中,利益主體之間相互獨立、相互平等,如此很好地詮釋了合作博弈中的對稱性定理。由此可知,在社會秩序穩定的實現和治理過程中,每個利益主體的貢獻和收益不會隨著其處在合作中的哪個位置的變化而變化?;诖?對稱性的定理能夠消除強勢群體因為加入合作而利益受損,也能為弱勢群體積極努力作貢獻獲取收益樹立信心。所以,不管是對哪種規模的利益參與主體,合作加盟都是利大于弊的。
(三)社會秩序穩定治理中主體參與是自由的,滿足合作博弈的可加性定理(S3)的條件
合作博弈的可加性定理是說,對于任意兩個I人的合作博弈(N,U)和(N,V)來說,都有:
φi[N+V]=φ[U]+φ[V](13)
這就說明,對于加盟任意兩聯盟的參與主體i來說,它的期望收益和貢獻與它分別在兩個聯盟中所作的貢獻和期望值的和相等。當然,社會秩序穩定本就是多元主體相互之間的博弈與合作,并沒有限制各主體參與的深度和廣度。
(四)主體之間的參與和合作是實現社會秩序穩定最優策略,也就是說,它是合作博弈中的唯一均衡解
從合作博弈的理論出發進行研究可發現,定理S1講的是帕累托最優的條件,定理S2說的是對稱性的條件,定理S3講的是可加性的條件,滿足這三條定理的合作博弈,則存在唯一的均衡解Shapley值。
對于隨機的人的合作博弈(ζ,V)存在唯一的向量函數φ,且滿足定理S1,S2和S3,那么它的第i個分量,就是參與主體所作的貢獻和收益期望值就是Shapley值:
公式14
這其中,|S|是聯盟中參與主體的數量。
Shapley值可以解釋為一種概率解。假設參與主體形成聯盟的順序是任意隨機的,每種次序發生的概率都是1\\n!均等的,都是,參與主體和它前面|S|-1人進行聯盟,參與主體對于這個聯盟的貢獻和收益值實質是一種邊際貢獻,為(V(S)-V\i})。S\I}和ζ\\S的參與主體的順序排列組合共有(|S|-1)!(I-|S|)!種,所以,每種順序出現的概率是(|S|-1)!(I-|S|)!//I!?;谶@個說法,參與主體的貢獻和收益期望值剛好就是合作博弈的唯一均衡解Shapley值。
博弈論的研究中這樣的情形是樂見的、常見的情形:參與合作的主體不愿意也無法改變合作的現狀,因為,任何的變化不但意味著聯盟整體利益的損失,而且,所有的單個成員的利益也都將受損。因此,利益的均衡是合作博弈的最優解,也是社會秩序穩定中主體互通合作的最有力注解。
社會秩序穩定實現中的主體合作博弈是因為各參與的利益主體之間資源具有專項性,通過合作能夠實現信息等資源的互通,且能夠發掘合作性資源更大的潛在價值。合作過程中,主體之間通過協商形成彼此約束的契約協議,以此互相監督各方的行為,如此一來一定能夠收獲比不合作大得多的收益,能夠更好地面對和處理利益失衡的問題。任何一方若退出合作,則都將導致收益的損失,只有承認并更好地促進合作,才能保證收益的最大化和損失的最小化,將風險降到最低。在社會秩序穩定的治理和實現過程中,需存在至少一種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協調實現機制,它要求各方都能積極參加合作,共同應對社會風險,一方利益的損失將能從其他主體的獲益中得到一定的補償,這種補償機制還能夠吸引更多的單個主體加入進來,參與主體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加總就會使得外部效應內部化,讓參與主體獲得更大的合作收益,也只有這樣,主體之間通過合作,達到共同應對利益失衡,使得利益趨向均衡,而且只有主體之間建立合作伙伴關系,推廣參與式民主治理平臺,實現利益均衡,才能真正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發展。
四、保持中國社會利益均衡和社會秩序穩定的政策建議
在當今中國,穩定社會秩序,實現社會和諧的主要方法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實現多元主體的合作,利用政府對社會的整合功能,協調處理社會利益關系,實現科學有效的資源配置等。一個有序和諧的社會應該是一個有能力處理利益失衡,化解利益矛盾沖突,實現利益大致均衡的社會。我們必須通過相互溝通協作,著力消除各種對抗性社會矛盾,實現社會系統內部各要素、各主體之間的利益均衡。我們認為,要實現這一點,主要應該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加強政府的公共服務供給能力,促進社會利益資源的均衡分配
一是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合理調控宏觀經濟。一方面加大資源壟斷的打擊力度,維護市場秩序正常運行,調整強勢資本和弱勢勞動的狀態;另一方面,在二次分配時,效率和公平兩手抓,保證社會主體在進入市場時起點對等,規則統一。加大稅收的調節力度,強化稅收公平,統籌協調社會利益,避免貧富差距不斷擴大。
二是政府應該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制定相關的公共政策時,保證公共資源的合理配置,給予農村、欠發達地區和弱勢行業更多的優惠政策,使得全體社會成員都能夠平等享受社會利益。
三是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加大轉移支付的力度,對教育、醫療等基礎公共事業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覆蓋全社會的社會保障制度,確保形成各群體都能接受的利益資源分配機制。
(二)規范政府的權力,堅持“以人為本”,推動國家-市場-社會良性互動合作
一是明確政府的角色定位,實現政府的職能轉變。當前依舊處于社會轉型的戰略機遇期,社會矛盾沖突頻發,要改變政府以GDP為標準的考核機制,轉變成注重民生和社會發展,更加關注社會治理和社會公平。建立利益均衡機制就必須建立健全的權力監督機制,政府不得干預微觀市場,只能對市場進行合理的宏觀調控,政府還要傾聽大眾和市場的聲音,保證公共決策的制定和實施都能夠均衡地照顧到各類參與主體的利益訴求,并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優質服務。
二是規范強勢群體,扶持弱勢群體。從當下的社會實際來看,弱勢群體的利益受損很大程度是因為利益資源大多掌握在強勢群體手中所導致的。因此,一方面,政府應依法公平行政,保持自身的自主性,防止強勢群體霸占和壟斷利益資源。另一方面,幫助弱勢群體打造更加公平的利益訴求渠道。我國現階段利益表達的渠道還不夠完善,政府各級部門要提高工作效率,多傾聽來自底層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并及時有效地予以回應。要嚴格把控大數據媒體的輿論導向,如實地向大眾解釋和說明社會的現實問題,加強政務公開和信息透明化。社會組織、企業、公眾等多元參與主體的合作與溝通能夠更有效地調解社會利益矛盾,抑制利益沖突。
(三)加強主體合作,提升弱勢群體獲得收益能力,搭建均衡博弈平臺
一是加快社會民主的政治建設,暢通體制內利益訴求渠道。我國現行的政治體制中,人大、政協等是社會各參與群體利益表達的主要渠道,但其中的成員多為社會的精英。盡管我國憲法賦予了人大最高的權力和廣泛的職能,也規定政協是全體社會成員協商共治制度平臺,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選拔和運行機制尚待完善。完善人大、政協運行機制,是實現利益均衡,保障社會有序的首要途徑。大力運用和發展大數據技術,通過網上意見征集、聽證會等形式讓更多的群體合法參與。加強各參與主體之間的協商對話,共商決策大計,健全決策咨詢制度,使得人大和政協真正成為利益博弈的主要平臺,從而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推動社會有序發展。
二是轉變政府的治理理念和傳統的維穩觀念,將體制外的利益訴求納入利益均衡的博弈平臺。正確認識和處理矛盾糾紛。利益的形成是一個從需要到生產再到關系的全過程。當前社會,社會關系的本質就是利益關系,群體性事件之所以頻繁發生,就是因為社會主體以對抗的方式發泄不滿情緒和維護自身利益。當然,利益沖突有時也是無法避免的,但利益矛盾的損害程度必須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政府要做的就是與社會組織、企業等群體合作,共同預防利益失衡問題的發生,及時處理各類群體的利益訴求。建立暢通的利益表達機制和權利保障機制,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獲取能力,形成公平均衡的利益博弈,促進社會的有序運行。
三是提升弱勢群體的組織化程度,培養他們的自組織能力。當下社會,單個個體的力量總是微小的,只有以組織的形式出現,個人的利益才能更容易被社會所知曉。群體利益表達的實現也是如此,缺乏組織的弱勢群體爭取和獲得社會利益的能力和程度是有限的,提高其組織化程度則是提升弱勢群體博弈能力的有效途徑。政府需更加放權于社會,營造開放包容的社會環境,大力扶持與政府合作但又有自治能力的社會組織,不斷推進社會的自治,形成以人為本的國家-市場-社會的良性互動。大力推動普適化教育和人民大眾的文化素養,提升他們的自主意識和自治能力,以群體的力量爭取自身利益,使得社會利益的差距保持在能夠接受的均衡狀態。
社會利益的失衡是轉型期的中國必須要面對的社會問題,因為它們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秩序的穩定,不利于社會的和諧,延緩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不斷推進的當下,參與主體從一元變成多元,治理機制從自上而下的單向控制到多維度合作共治,這是當今社會秩序穩定的有效應對策略。參與主體之間的合作博弈在獲得收益的同時,也有效處理和化解了因利益矛盾而產生的沖突事件,所以,深入探討社會利益失衡的現狀,構建主體之間的利益均衡機制,對于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注釋: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頁?
2.(1)定明捷:《試析我國利益表達結構的轉型》,《求實》,2008年第10期,第43-46頁?
3.(2)李軍林?李巖:《合作博棄理論及其發展》,《經濟學動態》,2004年第9期,第79-85頁?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