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偵查學論文
作者:李強 馬紅平 單位:甘肅政法學院
課程設置是人才培養設計圖———教學計劃的核心部分,是培養目標的根本體現。課程設置是否科學、合理決定著人才培養的質量。本文以臺灣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本科專業課程設置①為例,探中國是東方人類和古代文明的發源地,在人類繁衍生息和社會發展演進的歷史長河中,由于犯罪的產生和外族的侵擾促使偵查職能出現。
一、原始社會偵查狀況
縱觀我國歷史發展,偵查是一個歷史范疇,它并不是人類社會與生俱來的現象和社會關系。在原始社會,人們征服自然地能力極其低下,生產極其落后,而"勞動愈不發展,勞動產品的數量、從而社會的財富與受限制,社會制度就愈在較大程度上受血緣關系的支配"[1]。因此,在原始社會中,人們的血緣關系起著決定性作用。社會關系的穩定靠血緣維系,所以不存在偵查機構和偵查職能。
到原始社會末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產生了貧富的差距和階級的分化,在五千年前中原地區的氏族部落中,出現"國家雛形"的社會組織。根據《史記•五帝本紀》等史料記載,舜在位時部落聯盟時期的長老議事會中,設有九種官員,分別是:司空、虞、后稷、秩宗、士、納言、共工。九官中的官員"士",是負責偵查職能的官員。根據《尚書•舜典》記載:"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土。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意即任命皋陶作為士官,負責對外防御和對內治安,運用刑罰懲處犯罪。這是我國有關偵查職能的最早記述。從這一歷史記載中可以推斷,舜帝時期設置的士官是中國歷史上最早具有偵查職能的官員,皋陶是中國歷史上最早負責偵查職能的官員。皋陶當時作為黃淮地區一些部落聯盟的首領,同時還負責蠻夷猾夏,寇賊奸宄的職責;因而,皋陶還不是專門負責刑事司法的官員,當時還沒有專門和獨立的偵查司法官員。
據此,我國原始社會末期就有了掌管刑法的官員,但是當時對掌管刑法懲罰犯罪的官員,是否稱為"士",歷史典籍闕載,無從查考證實。至少在商代甲骨文中未發現有"士"字。有學者統計在西周銘文中有關"士"的材料共有七條,其中與名稱有關稱"士"者共有五條;剔除存疑的材料兩條外,比較肯定的材料只有三條,而這三條材料均沒有提到"士"是負責刑法的官職。在銘文中稱"司士"者有兩條,"司士"銘文都是西周中晚期才出現,并且"司士"與刑事有關。
二、奴隸社會偵查活動
公元前21世紀,中國古代社會從原始氏族公社社會過渡到奴隸社會。奴隸社會是以啟建立夏王朝,開創"甲天下"為標志。奴隸制國家夏朝建立,使得奴隸社會的偵查即自此開始。根據史料記載,夏朝時設有"六卿",其中"司馬"掌軍事,"士"理刑獄,掌管刑事偵查和獄警。由此可見,偵查職能已從軍事體系中分離出來,但依然被包含在司法和行政職能中。古代中國整個奴隸社會始終未能形成獨立的偵查系統,偵查職能大多由行政機關官員兼任。如商朝的"司寇",西周的"司寇、士師、士",春秋戰國時間的"司稽、禁殺戮、司隸"等都只是兼負偵查職能的官員。奴隸社會偵查機構的附屬性取決于當時及其地下的生產力水平,由此而決定國家管理職能也不可能像現代社會這樣復雜,這就決定了偵查必然處于一種被包容的地位。湖北云夢睡虎地出土的記載秦朝法律的文書的竹簡中,其中的《封診式》很像現代刑事案件現場勘查筆錄,里面有"賊死"、"經死"、"穴盜"、"出子"等篇,記載了案件現場勘查情況,證明我國在秦代就已經有了專制的刑事技術人員,并且有了相當成熟的刑事檢驗技術。
三、封建社會警察機構的偵查活動
漢朝偵查職能活動中,把懲治盜賊與其他侵害官私財物的行為作為自己的重要任務之一,特別保護國家與地主的租稅收入。隋唐偵查職能活動中,專門制定了有關法律,如《賊盜律》、《斗訟律》、《詐偽律》、《雜律》等。中唐以后,隨著階級矛盾的尖銳化,警察職能活動對侵犯地主階級財產的盜竊犯罪者,打擊更為嚴厲。宋朝警察職能活動的主要任務是殘酷鎮壓農民的革命斗爭,保護地主階級利益,維護和鞏固宋朝的統治。宋代警察重視偵查和檢驗,出現了許多類似案例記錄和分析的著作,對偵查破案和刑事技術進行了廣泛的探討。先有警察職能官吏趙仝的《疑獄集》,以及后來的《續疑獄集》、《內恕錄》、《結案式》等書,繼有鄭克《折獄龜鑒》、桂萬榮《棠陰比事》等書。《檢驗格目》、《經驗正背人形圖》,對當時的命案檢驗和偵破殺人案件起了忠言的參考作用。湖南提刑官宋慈以"博彩近世所傳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會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見,總會一編"[2],編著了《洗冤集錄》,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專著,在世界刑事偵查和刑事技術發展史上有著重要的影響。
元朝警察職能活動,對形勢犯罪比前朝歷代封建警察都更為嚴厲,在辦案中濫施酷刑,輕殺無辜的現象十分普遍。明朝警察職能機構辦理案件,仍然以審代偵,采用刑訊逼供的審訊方式,而且刑訊的手段發展到了極其野蠻殘酷度。雖然明初對刑訊逼供在法律上有所限制,但這只不過是封建統治者收買人心的一種手段而已。辦案過程中,使用各種各樣的殘酷的刑訊方式,迫使人犯招供。清朝警察職能機構的活動,對于危害封建統治秩序和侵犯地主階級利益的所謂盜賊的鎮壓,不僅完全繼承了明朝警察職能機構的手段,而且提出了所謂"弭盜安民,乃為治之首務",把鎮壓"盜賊"踢到了首要政治任務的高度。因此,對于"強盜""盜賊"不僅嚴懲,而且在面部(滿人則在臂部)刺上"強盜""竊賊"、"搶劫"等字樣,目的"差役易于偵緝",就是便于統治階級的壓迫和統治。
四、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偵查職能活動
清朝末期,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成為帝國主義瓜分的羔羊。帝國主義在中國境內建立各個租界,對其租界內進行管理和統治,并成立自己本國租界的警察組織進行維護租界內的治安及刑事案件。清政府看到帝國主義租界內的警察,是維護反動統治,壓迫人民的有效工具,便積極仿效。從光緒二十四年開始建警,到宣統三年清朝崩潰,先后建警13年,但進展遲緩,收效甚微。當時舉辦警察初具規模的,只要直隸、四川、廣東、奉天、安徽等省。宣統元年設緝探總局,專司偵探、緝捕事宜,已辦事秘密為宗旨,輔導地方進行秘密調查,訪問,接管各項報告,檢閱各種新聞等事,相當于京師地區的刑事偵查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