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醫患關系論文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構
崇陽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第三方調解介入醫療糾紛調解機制建設,并就此進行了多次調研。2010年7月,縣政府發文成立了崇陽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領導小組,由副縣長任組長,綜治、公安、司法、衛生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下設四個小組:一是維護穩定組,由公安機關牽頭,在糾紛發生時負責維護現場秩序。二是糾紛調解組,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由退休醫生、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基層優秀調解員等組成。三是專家鑒定組,由相關醫學專家組成,負責醫療糾紛的鑒定。四是責任追究組,由縣紀檢監察部門牽頭,負責對涉嫌失職、瀆職醫護人員及參與、教唆醫鬧事件的國家公職人員追究責任。醫調委下設辦公室,配備專人值班接待,在臨街地段租賃250平方米辦公場所,設立接待室、辦公室、調解室、文印室等,購置必備的辦公設備,公示工作流程和相關制度、調解人員和鑒定專家照片簡介等,給當事人營造一個規范、和諧、公信程度高的糾紛處理環境。
二、建立聯動機制,加強協調配合
建立司法、公安、法院、衛生等相關部門聯動聯調機制,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當事醫療單位須及時報告縣醫調委,醫調委及時介入,開展調查取證、證據保全等工作,組織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處理,引導患方合法、有序、理性地解決訴求。發現患方有可能或已出現聚眾鬧事、停尸鬧喪、打砸醫院、侮辱醫務人員等行為時,立即通知維護穩定組介入,由公安機關組織警力穩控局勢、依法處置,保障醫療單位正常工作秩序。如果患方要求進行事故鑒定,由鑒定組指派或由患方自己從專家庫中挑選專家,對醫療事故進行技術評估,醫調委依據評估結果進行調解。通過調解,醫療單位與患者(或家屬)達成調解協議的,及時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對不能達成協議的,引導雙方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三、建立“三項”機制,確保運轉高效
1、建立調解引入機制,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一是制定《崇陽縣醫療糾紛處置暫行辦法》,規定各醫療機構凡索賠金額鄉鎮衛生院在3000元以下、縣直醫療單位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當事醫療單位與患方自行協商解決,超過這一標準的,相關單位必須向醫調委通報,醫調委告知、引導當事人進行協商調解,從而在糾紛發生初期及時將其引入調解渠道,防止矛盾激化升級。二是大力加強宣傳。醫調委成立時,在縣電視臺滾動播出相關新聞,此后,通過崇陽電視臺、崇陽法治網及咸寧日報崇陽專刊等媒體開展宣傳,全面介紹醫調委的性質、服務宗旨、工作原則、業務范圍等。全縣各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的解決程序以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等相關機構的職責、地址和聯系方式,設立醫療糾紛統一投訴窗口、公布投訴電話,引導患者及家屬依法按程序解決醫療糾紛。
2、建立經費保障機制,確保醫調委正常運轉。一是調委會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政府明確規定,醫調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工作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二是設立醫療糾紛調解準備金,保證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發生后能及時足額將賠償款賠償到位。各醫療衛生機構按2009年度業務總收入的0.3%提取醫療糾紛調解準備金,專款專用,全縣共提取45萬元,撥入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賬,凡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賠付金額在40萬元以下的,由縣醫調委在準備金中直接墊付給患方,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一周內將賠償金撥轉到醫療糾紛調解準備金專賬內。三是實施“以獎代補”。將醫調委調解案件補助納入咸寧市和崇陽縣人民調解工作“以獎代補”范圍,每案補助300元,市和縣兩級各補助150元,個別重大糾紛獎勵實行一案一議。
3、履行責任追究機制,提高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風險意識。按照《崇陽縣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實施細則》,醫調委根據糾紛情況,認真客觀向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建議,幫助醫務人員增強風險責任意識,醫療機構完善有關工作措施,從而預防和減少醫患糾紛發生。崇陽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以來,受理醫療糾紛275件,其中患者在醫院死亡糾紛38件;調處成功263起,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訴訟途徑解決的8件,調解成功率95.6%;幫助患方及時獲取賠償754.5萬元,醫療機構減少賠償463.4萬元。
作者:熊少斌 單位:湖北省咸寧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