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生態保護論文
濕地生態系統是地球表面三大生態系統之一,是位于陸地和水域之間的一種特殊生態系統,它同時兼有水、陸兩者的生態功能。濕地包括海域、河口、河流、湖泊和人工水面等 5 種類型,每一種類型的濕地對人類都有非常重要的功能。
我國濕地面積約為 6 500 余萬 hm2,占世界濕地總面積的 10%,在亞洲地區排第 1 位,在世界上排第4 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各地區都出現了對自然環境的過度開發利用的情況,濕地作為一種重要的自然資源也沒能幸免,濕地的面積不斷縮小,自然環境遭到嚴重的破壞。我國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已經認識到濕地資源被過度使用的情況,逐漸加大對濕地資源的保護力度,相關立法及政策不斷出臺,對我國濕地生態系統的保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我國《水法》的第二十七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八條、《水土保持法》、《森林法》、《漁業法》等獨立的部門法中都對濕地保護做出了相關規定。部分省市也頒布實施了有關濕地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如《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等。
盡管我國已經開始重視并加強了濕地的立法保護問題,但濕地的流失情況仍在加重。
1濕地流失的主要原因
1.1人為原因
我國目前的很多濕地都經歷過非法開墾、過度利用的過程,這是我國濕地面積急劇流失的最主要原因。有關專家認為,濕地干涸是自然演進進程的一種必然,但我國很多濕地的消失完全是由于人們在利益的驅動下,對自然資源掠奪性的開發和使用造成的;濕地的水文特點和自然環境被逐漸破壞,水資源枯竭,導致濕地水循環中斷,濕地的凈化、重復循環和再生等功能逐漸喪失,致使濕地萎縮并消失,濕地內的物種因為沒有了水和食物,進而失去生存的空間,走向滅絕。
1.2立法原因
盡管我國有關的單行法中對濕地保護做出了相應的立法規定,也有部分的地方政府做出濕地保護的單行條例。但這些立法都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我國濕地的綜合完整保護的問題,濕地保護仍是我國三大生態系統中沒有完整立法的空白地帶。由于單行法的片面性及濕地有關條款規定的附隨性,及地方性法規的局限性,我國濕地的整體保護和系統科學使用問題并沒有妥善解決,基本上還是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個別處理,這樣不利于對我國濕地的整體保護和利用。
(1)我國的單行法僅就本部門法中可能涉及濕地保護的部分內容做出規定,沒有從綜合性的、全局性的高度對濕地保護做出規定。如我國《草原法》僅規定如何保護草原中的濕地資源,卻沒有對草原中濕地上棲息的生物保護做出規劃;《防洪法》認為低洼地區濕地具有良好的蓄洪作用,但該法卻沒有對蓄洪可能導致的濕地功能被破壞后的補償和恢復做出規定;《土地管理法》則認為濕地為農業用地,這就可能為不當利用濕地的人提供貌似合法的法律依據,從而可能加劇濕地面積的減少等。
(2)我國各省(區)的濕地保護立法僅針對本省(區)的濕地情況制定了相應的保護規定,沒有從全國的角度,進行綜合完整的考慮。這些條例的規定一般都存在規定過于原則,主觀性和義務性的規定較多,程序性規定、權利性規定和可操作性規定較少,強調公權救濟力,忽視私法救濟手段等的缺陷和不足。如:有的濕地保護條例規定:對過度開墾濕地的,應當給予一定的罰款處罰,卻沒有對適用的條件和情形做出明確規定。這就可能導致工作中的兩個極端,一種是無法可依,不予處罰,另一種是濫用處罰權,加重處罰。這些都會使執法工作陷入無序狀態,不利于實現對濕地的有效保護。
(3)上述單行法和濕地保護條例對我國的濕地保護已經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其弊端也表現的十分突出,具體表現在執法保護方面。目前,我國對濕地資源管理采取的是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多個行政執法部門具有濕地保護的執法權,如水務局、林業局、畜牧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漁業局等都有不同程度上的濕地保護的行政執法權,各自有自己的執法權限和范圍,互不交叉,互不隸屬,出現濕地保護和利用問題,各自處理各自的問題,沒有一個綜合性的協調處理機制。這種管理體制的不合理使原本就薄弱的濕地保護法規在適用中出現了諸如執法中處罰力度不夠、工作人員素質不高和工作人員自身參與利益分配等問題,這些都惡化了濕地的管理局面。
2國外對于濕地的保護管理模式
美國、澳大利亞和日本對于濕地的保護,無論從立法還是管理模式上都有值得借鑒的地方。
(1)美國在濕地保護上堅持的是開發和保護并重的原則,他們期望國內的濕地在保持現有數量的基礎上有所增加,即在一方面減少的同時,另一方面是增加的,最終達到增減的平衡。美國最主要的濕地保護法律條款是 1972 年通過的《清潔水法》的第404條,之后又陸續出臺了《糧食安全法》、、《緊急濕地保護法》、《北美濕地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這些法律在全面保護美國濕地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美國的濕地保護工作在政府各部門內實行的是“多部門分工負責”模式,聯邦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商務部、農業部以及陸軍工程兵團為濕地管理主要負責部門。在濕地管理工作中,各部門分別承擔不同的職能。通常認為“多部門分工負責”模式,會造成各個部門之間工作的交叉和職權上的沖突,從而使辦事效率受到阻礙,辦事人員之間推諉的情形會很多。但是在美國這種方式卻適用的非常好,主要原因就在于美國在濕地保護上完善的法律制度,同時各項制度對于各個部門的職權劃分的非常嚴格,并且有非常細致的分工,這些都使這項在其他國家無法適用的管理方式,在美國卻依然有頑強的生命力。
(2)1999 年澳大利亞頒布《環境保護與生物多樣性保存法》,將散落在《環境保護法》、《國家公園與野生生物保護法》、《鯨類保護法》、《世界遺產財產保護法》和《瀕危物種保護法》中的有關濕地保護的規定都統一并入該部法律,進而形成了實行國家統一協調和地方政府分別管理的濕地保護模式。在澳大利亞,中央政府基本不負責水資源的管理,水資源的管理權歸屬于各個州政府。澳大利亞聯邦管轄的濕地份額較少,州政府管理的濕地較多,州政府對濕地的管理權限要比聯邦大。這種地方強勢的管理方式使社會公眾能夠積極參與到濕地保護中來,全社會行動起來保護自己的濕地家園。設立自然保護區是澳大利亞用來加強對濕地保護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