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依法行政、依法作為,是地方法治政府建權濫用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事實表明,一些動機設的重要內容。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在行政領域制 不純的當事人之所以樂此不疲地濫用行政訴權,歸定了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行政根結底在于法律缺乏必要的制裁。與不少國家對濫處罰法等多部法律,為推動地方法治政府建設奠定 用訴權給予經濟處罰和負擔對方當事人訴訟成本的了法制基礎。但不能否認的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懲戒相比,我國法律對濫用訴權的懲戒沒有任何規法律法規滯后或者不統一等問題影響了地方政府行 定。法律本身客觀存在短板問題,無疑會讓那些企政作為的法定效力和效率。對此,立法機關應當從圖通過濫用訴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始作俑者在沒有法律規制上予以解決和完善。
《地方政府管理》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反映地方政府管理經驗,開展行政管理理論研討,交流地方政府管理信息,普及行政管理基礎知,為政府工作服務和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主要讀者對象:政府管理理論和實際工作者。
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地方政府是地 響地方政府的行政作為。譬如,地方政府每年都要方國家行政機關,負有貫徹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職根據中央和上級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安排一些棚責。地方政府應當依法行使權力,依法管理經濟社 戶區改造工程。如果有公民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會事務,依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訟,等這兩個權利救濟程序走完,大約需要半年到地方政府在履行職能時,必須健全依法決策機制, 一年的時間。這幾乎會使確定的棚戶區改造工程無完善執法程序,嚴格執法責任,做到嚴格、規范、法正常實施。所以,從立法層面上解決地方政府行公正、文明執法,確保地方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政作為中遇到的此類難點問題非常必要。
完善地方政府行政作為的法律規制,旨在加快將合理行政行為轉化為合法行政行為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地方法治政府。然而,從當 依法行政與依法作為有機統一,不可分割。對前的情況看,由于法律規制在權力設定、權力行使、 于地方政府作出的有利于地方穩定發展和群眾美好權力制約、權力監督等方面還存在一些短板問題, 生活的合理行政行為,立法機關應當根據利益衡量導致地方政府在行政過程中難以把握,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地方法治政府建設的進程。現實中,有些地方出現某些人的私權利過度膨脹的行為,無疑是對地方政府行政作為等公權力的蔑視和對抗,不利于地方政府實現善治。要確保地方政府對經濟社會實施有效的管理和治理,就要尊重和保護地方政府的合理行政行為,防止無政府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行為滋生蔓延。否則,有些人就會從個人利益出發,凡我所欲皆合理、凡我所要皆可為。任其發展下去,就會給地方政府的社會管理和治理帶來難度。在法律上設定公民行政訴訟權利,對防止行政
原則和公共福利原則,在法律規制上設置“救濟渠道”,認可其合法性,并維護其效力。從價值取向上看,法治政府是責任政府,必須承擔起社會責任。比如,當面臨重大災害等緊急情況急需財政撥款而預備金不夠時,為確保善治,在行政行為上,地方政府可以突破預算法關于“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和“收支平衡”的規定,增加年度預算總支出。對諸如此類“法無授權不可為”的例外情況,立法機關就應當在法律規制上設置“救濟渠道”,以解決因“法無授權不可為”給合理行政行為帶來的法制障礙。
地方政府在處置現實中出現的新的疑難問題時,為達到善治,有可能會發生一般性的違法行為。對此,法院一方面可以宣布該行政行為是違法的,另一方面可以依據公共福利原則,對該行政行為不予撤銷。社會群體之間因利益糾紛,會產生許多矛盾和問題,需要地方政府迅速作出相應的決定或裁決,以防止矛盾激化、影響社會穩定。很多時候,地方政府的有些做法雖然不符合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但具有合理性和客觀性,有利于矛盾和問題的解決。立法機關應當根據公共福利原則,在法律規制上設置“救濟渠道”,承認此類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保證行政復議效率是促進依法行政、確保行政作為的重要環節。尤其是對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重大、復雜、疑難和新類型問題的行政復議,立法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制上設置更為簡易、公開的“救濟渠道”,建立符合新形勢下行政復議工作實際的新制度、新機制。這不僅有利于地方政府防范和化解行政復議中的法律風險,推動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也有利于增強行政復議程序法定的公信力。地方政府作出的諸如裁定之類的行政決定書,其效力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在特殊情況下,地方政府會請求地方法院提供幫助。對此,地方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地方法院有的因受法律規制限制而無法及時受理,有的則是受其它因素影響而不愿受理,致使地方政府作出的行政決定書被擱置。對此,立法機關應當完善相關法律規制,為地方法院提供法律遵循并使其受到相應的法律約束,以確保地方政府行政決定書的執行效力和效率。切實解決法律與法規規制不統一問題我國的行政法律制度是以憲法為基礎、法律為骨干,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在內的統一的、分層次的有機系統。立法權由中央和地方多層次的主體行使,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立法格局。
但是,法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只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反映國家和社會基本制度、 基本關系的法律,我國立法的本質才符合國情的要求。因此,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均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然而,有些司法解釋和地方立法隨意突破國家法律的規定,對公民、組織減損權利、增加義務,或者為部門擴充權力、減少職責等,有損法制的統一。尤其是隨著地方立法權的擴大,在行政處罰行為的限定上,有的地方性法規隨意增加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法規定,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這意味著地方性法規可以對行政處罰的規定予以具體化,但不得超越法律法規關于哪些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什么種類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罰的幅度的規定。這是地方立法“不抵觸”原則在行政處罰領域的具體化和重要體現。既要維護法制統一,又要解決地方需要,這就需要建立中央與地方多層面聯動、密切配合的立法工作機制,推動司法解釋、地方立法的報備審查與法律立改廢釋的良性互動。對于需要制定、修改法律和法律解釋的,應當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意見和建議。實際上,對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立法法已設定了法律解釋的路徑。對有些情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修改法律或作出法律解釋來解決,比由地方立法、司法解釋突破法律規制自行解決更符合法制原則,也更有利于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依法作為。
在法治政府下,既要防止因權力濫用而導致地方政府行政亂作為,又要防止因無政府主義等私權利過度膨脹而導致地方政府行政難作為。善治需要良法。立法機關應當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不斷完善地方政府行政作為的法律規制,切實解決“法制障礙”的短板問題。惟有這樣夯實法制基礎,才能有效解決地方政府行政作為面臨的新問題,更好地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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