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代國家的起源》是美國著名漢學家孔飛力的代表作之一,本文將沿著孔飛力給出的路徑,討論在“建制議程”這一長時間的跨越中如何構建鄉村秩序,從而使傳統鄉土社會擺脫危機并走向現代化,最終形成健康的現代鄉村秩序。
本文源自法制與社會 2020年1期《法制與社會》雜志社理會不僅為社會各界提供了一個相互交流、總結行業經驗、樹立企、事業單位形象的廣闊平臺,而且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理事會法學專家解疑等方式為會員單位提供了法律保護的堅實后盾。同時,理事會也是一個集法理研究、法學交流、輿論監督于一體的高層次機構。我們企盼,以我們的資源和力量、正義和行動,以法律為支點,架起共同亟需橋梁,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一、合法性危機:耒陽暴亂
在中國傳統意義上,鄉村社會一直處于一種小國寡民、自生自滅的無為而治的狀態。在這種自治狀態下,鄉村的各事項是由官府和地方士紳共同治理的。但是在一些涉及到國計民生大事上,正式權力依然居于主導地位,其中最為重要的事項便是賦稅,征收賦稅是國家權力最為重要的事務之一。不過,問題開始出現在了征收稅賦上,帝制時期各級政權的編制都是有限的,出現了大量的地方性胥吏,而這種地方胥吏的收入并不能成為中央甚至地方政府財政預算中的一部分,這就使得這種非正式權力執行者只能通過非正常途徑獲取物質生產資料來滿足自身及家庭所需。到了帝制晚期,胥吏數量不斷地增加,為了獲得和原先一樣多的收入,這一群體加強了對鄉村社會中人們的壓榨,并最終導致人們對胥吏的壓榨越來越無法忍受。
隨著外部勢力對傳統中國社會的進攻,反叛的風暴也在一些內地省份積聚起來,動亂一觸即發。因為無法忍受衙門胥吏對村民們的壓榨,一些地方士紳開始參與到征收賦稅這一事務中來了。他們希望通過代付稅款來幫助農民抵擋住稅收人員的高利貸盤剝,而當這種做法失效時——長期的包攬付款并不能起到解決地方急迫之需的作用,他們則采用一種更為激進并更加危險性的做法,那就是,對稅收胥吏提出正式的指控——生員段拔萃赴北京參與對耒陽縣胥吏的“京控”。但是這種做法不僅直接危及衙門胥吏的利益,更是觸及了國家群里的禁忌,其結果可想而知——段生員的案子被發回相關省份的巡撫審理,在“官官相護”的政治場域中,段生員的案子被駁回,最后他因為涉及誣告,被處以刑罰。在各種合法途徑失效的情況下,耒陽人們只能選擇發起“暴亂”來對抗胥吏們的巧取豪奪。雖然“暴亂”最后被官府殘酷鎮壓了,但是他們卻用自身行動使我們注意到了清代稅收體系的弊端——非法的中介掮客以及弊端叢生的征稅系統。地方胥吏的濫用權力,是導致傳統鄉土社會危機的主要原因,這極大地考驗著統治的合法性。
二、文人中流的方案:魏源、馮桂芬
孔飛力在《中國現代國家的起源》一書中論及了晚清時期魏源和馮桂芬對于根本性問題以及變革的思考。在關于魏源的論述中,他主張廣泛性的政治參與——面對體制內的官僚群體近乎僵化的狀態,必須發揮文人精英的力量,必須改變那種限制文人參政的體制。
但是魏源認為只有“文人中流”才有資格進入政治參與的范圍,農村中生員一類的士紳被明確的排除在外。既然鄉村士紳沒有權力進入政治場域,那鄉村社會所面臨的危機又應該由誰來解決?衙門胥吏和地方生員的貪婪性又有誰來遏制?針對這些問題,魏源提出的解決方案是抵制胥吏及生員這些勢力對國家權力的影響,同時加強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程度,通過國家權力的介入重新構建鄉村秩序。
在談及馮桂芬的時候,孔飛力將他說成是魏源的后繼者甚至是超越者。馮桂芬在建制層面的建議顯得更為激進——他同意魏源對于擴大政治參與的看法,但是他認為應該通過下層官員選舉上層官員的方法來進行,從而達到重新調整官僚機制內部結構的目的。
在鄉村治理上,馮桂芬也將矛頭直指掠奪成性的中介掮客,這些人將擠入地方政府當作生財之道,搞得地方社會險象環生。他們出于自己的私欲,爭搶公共資源,威脅公共利益。為了阻止叛亂的發生,馮桂芬提出對鄉村稅收制度進行合理化的變更,其中關鍵性的第一步則是限制漕運司的特權并打破他們的權力。然而,即便稅收改革得到了實行,仍需要一種機制來建立信任,調處各種官司案子。馮桂芬的解決辦法,是由村名們通過投票的形式來產生某種新的中介勢力。但是這種方案并不能排除這種情況——對于獲得某種官員身份的精英人士將會濫用權力并無視公眾利益。
魏源和馮桂芬這些“文人中流”對帝制晚期社會的觀察以及他們所提出的解決危機的方案,在社會危機的壓力下——發生于19世紀初期的經濟危機,使得原來主要屬于財政上的問題轉變成了政治上的威脅——終于得到了最高統治者的注意。為了穩固王朝統治的合法性基礎,清朝統治者也采取了措施——通過軍事鎮壓來起到暫時性的效果。但是這種讓地方上的顯要人物擔當起武裝民團的領導責任并自行收取各種雜稅的做法,只不過是災難的前奏罷了。他們的做法都無法挽救鄉村衰落的趨勢,反而造就了一個更難處理的土豪劣紳階級。
三、擺脫危機:辛亥革命以降的努力
辛亥革命為統治中國千年的帝制畫上了句號,留給繼任者的卻是一個滿目瘡痍的中國社會。解決農村危機迫在眉急,只有擺脫危機,中華民族才有復興的機會。但是現實的狀況不盡人意。國家能力脆弱,無法對鄉村進行全面控制與改造,因而使國家與鄉村處于分裂狀態。
同時,地方軍閥割據現象普遍存在,使得國家對農村實施有效的社會改造困難更大。在北洋政府時期,因為基層組織體制的頻繁變更,鄉村秩序依然處于混亂的狀態。南京政府成立以后,在全國范圍內力推保甲制度,但因南京政府鄉村根基的脆弱,它沒有能力改變農村社會的基本結構,沒能觸動到傳統社會的基礎,保甲組織很快成為土豪劣紳欺壓百姓的工具,南京政府滲透到農村社會的方案依然以失敗告終。現代化的鄉村秩序并沒有出現,土豪劣紳階層的權力愈加強大,
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后,中國共產黨取得了斗爭的勝利并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了空前高漲的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權威。在這一時期,國家在農村進行了土地改革,并在隨后開展了農業集體化運動。土豪劣紳作為一個階級整體被消滅,這為農村生活新的政治局面打下基礎。自此之后,農業集體化運動在全國范圍內迅速展開。之后又進行了“大躍進”與人民公社化運動,國家對鄉村的控制達到了最高峰。由于許多地區出現大饑荒,20世紀60年代初期國家對政策進行了調整和收縮,并在中國鄉鎮行政體制上進行了改造,由此,我國現代鄉村社會秩序正式形成。雖然60年代中期激進政策重新抬頭,但是這種鄉村秩序并沒有徹底奔潰,更重要的是為未來鄉村秩序的建設提供穩定的基礎。
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鄉村社會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人民公社的解體和鄉政府的普遍建立,《村委會組織法(試行)》的頒布實施和村民自治制度的逐步推行,使農民開始擁有相當的政治主動權,鄉村秩序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到了新時期,為了完成鄉村振興的目標,中共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從“村民自治”走向了黨全面領導農村工作的道路。
四、余論
眾多“文人中流”提出了一系列的解決方案,然而,這些努力并沒有使鄉村秩序朝著更好的方向上發展。辛亥革命以后,構建現代鄉村秩序成為政府和學者關注的焦點。但是我們可以從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所采取措施的后果中看到,鄉村衰落敗壞的局勢并沒有得以扭轉,甚至情況更加糟糕。
新中國成立之后,通過強大的國家意志,鄉村秩序才得到基本穩定。縱觀《中國現代國家的起源》,可以看到我國的鄉村秩序從含有自治空間的鄉土社會,到魏源主張對鄉村實行國家管控,再發展到馮桂芬提倡以鄉村選舉為主的鄉村自治,最后形成對鄉村區域全面的國家控制。
然而,鄉村社會畢竟不是城市社區,鄉村秩序的構建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內生機制——價值共識、自然權威等。長久以來,我們主要依靠權力配置、財政投入、人員配備等外部力量來構建現代鄉村秩序,那么這種秩序的內生機制必然贏弱。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建制議程”中鄉村秩序構建的工作任務依然任重而道遠。鄉村社會發展的歷史性告訴我們,鄉村秩序如果要朝著現代化建設方向上發展,必須考慮內生機制的作用,鄉村秩序必須是一種白發秩序——它形成于一定場域內,基于人們的天然聯系、價值共識和行為規范,并經歷史沉淀和檢驗而自發生成的秩序,同時與外界保持良性溝通,是一種增長的、包容的和有效的秩序。不管怎么說,在經過百余年的艱難探索后,中國人已經開始憑借著自己的智慧走上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鄉村治理之路,“建制議程”中鄉村秩序的構建工作也一定會在中國人的努力之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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