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律學
循環經濟是經濟發展模式的根本性轉變,是關系到人與自然和諧共處、人類社會未來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問題。發展循環經濟涉及到社會、經濟、環境各個方面,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法制體系和機制,遵循生態學原理,制定必要的“循環經濟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確保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的發展。
一、柴達木循環經濟的發展狀況
經過50多年的開發和建設,柴達木地區的石油天然氣工業、鹽湖化工工業、有色金屬工業、煤炭工業、建材工業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十一五”期間,柴達木地區國民經濟發展速度明顯加快,結構調整取得重大進展,優勢產業、特色經濟加快發展,產業結構發生變化。一、二、三產業占GDP的比重由“十五”末的3.3:74.5:22.2調整為2.8:79.1:18.1。工業增加值年均增長19%,高于“十五”增速1.3個百分點。工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達到79.31%。全區累計完成固定資產投資844.3億元,超目標144億元。1依托資源優勢,形成產業格局
1.1項目建設穩步推進。柴達木經濟開發以鉀資源開發為龍頭,綜合開發利用鈉、鎂、鋰、鍶、硼等資源。在加快察爾汗鹽湖資源開發利用的同時,積極開發馬海鹽湖和東、西臺吉乃爾鹽湖,著手大浪灘、昆特依、一里坪鹽湖和大風山天青石等礦產資源的開發。建成了青海油田40萬t甲醇、青海堿業一期120萬t純堿、鹽湖集團百萬噸鉀肥綜合利用一期、慶華集團烏蘭焦化一期100萬t、青海慶華公司一期300萬t洗精煤等重點循環經濟工業項目。同時,青海油田油氣資源勘探開發、格爾木中浩60萬t甲醇、格爾木150萬t煉油廠擴建升級改造、青海油田澀北氣田100億m3產能建設、鹽湖集團百萬噸鉀肥綜合利用二期、青海鹽湖集團三元鉀肥10萬t硫化堿配套1萬t聚苯硫醚、青海堿業二期120萬t純堿、青海鹽湖海虹10萬聯二脲配套10萬tADC發泡劑、5萬t烏洛托品等重點工業項目全面開工建設,這些項目的全面開工建設,為柴達木循環經濟快速發展提供了強勁的后勁。
1.2產能裝置初具規模。目前,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已初步形成了450萬t鉀肥、3.5萬t碳酸鋰、130萬t純堿、200萬t原鹽、350萬t動力煤、350萬t焦煤、300萬t洗精煤、100萬t焦炭、150萬t鉛鋅采選、330萬t鐵礦采選、30萬t天青石采選、3.5萬t碳酸鍶加工、230萬t采油、50億立方米天然氣開采、150萬t煉油、100萬t甲醇的生產能力,同時在建330萬t純堿、12萬t氫氧化鉀、7.2萬t碳酸鉀、22萬t聚氯乙稀、66萬t尿素、10萬t燒堿、20萬t硝酸鉀、16萬t氯化銨、10萬t聯二脲、10萬tADC發泡劑、5萬t氫氧化鎂、5萬t烏洛托品、5萬t氧化鎂、5000t硼酸鋅、100萬t焦炭、16萬t粗鉛冶煉的生產能力。并且,初步確定了把柴達木地區建設成為國家重要的鉀、鈉、鎂、鋰、鍶、硼等系列產品生產基地和國家主要的天然氣化工初級產品生產地的發展構架,良好的產業基礎和稟賦礦產資源為柴達木循環經濟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加快基礎建設,夯實經濟基礎
“十一五”期間大規模的投資建設使得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園區在交通、電力、水利、通訊等基礎設施得到了明顯改善。
2.1電力保障顯著提高。電源電網建設方面,相繼建成330kv湟源至德令哈至格爾木、格爾木至甘森、110kv烏蘭至德令哈II回,110kv錫鐵山至魚卡、熱水至江倉木里專屬供電區、甘森至肯德柯克、甘森至卡爾確卡等輸變電工程,新增330kv輸電線路744km、110kv輸電線路990km,電力保障能力進一步提高。管道方面,澀寧蘭、澀格天然氣管道復線和石油管道花格復線等工程建成投運,天然氣管輸能力達到93億m3、石油管輸能力達到300萬t。
2.2供水模式不斷優化。水利的建設方面,柴達木地區現已形成了以地下水為主的城鎮供水,以機井為主的工礦企業供水;以調蓄水庫、渠系配套為框架的農灌供水;以機井和輸水管道、蓄水池相結合的農牧區人畜飲水的多種供水模式。
二、柴達木循環經濟的立法及對法制建設的構想
1循環經濟的立法
1.1國外循環經濟的立法。國外在循環經濟理念和法制保障方面,德國走在前列,早在1972年,德國就制定實施了《廢棄物處理法》,當時的立法目的僅僅是為了“處理”生產消費中所產生的廢棄物,屬于末端治理。1986年,德國將該法修正為《廢棄物限制處理法》,強調要通過節省資源的工藝技術和可循環的包裝系統,把避免廢物產生作為廢物管理的首選目標。1994年的《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把資源閉路循環的思想從商品包裝拓展到社會所有領域,在廢棄物管理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收效。此外,日本的《廢棄物處理法》先后經過了七次修訂,1998年又頒布了《家用電器回收利用法》。美國于1976年通過《資源保護回收法》,1990年通過《1990年污染預防法》。1993年日本出臺了《環境基本法》,2001年《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開始實施,隨之開始建立健全與循環經濟相關的單行法律規制。各國都先后按照資源閉路循環、避免廢棄物產生的思想重新制定了各國的廢棄物管理法規。為循環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立法保障,夯實了循環經濟的理論基礎。
2國內循環經濟的立法
在立法方面,我國也相繼于1989年出臺了《環境保護法》、1995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年修訂)、1997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修訂)、2002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9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分別對節約能源、清潔生產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進行了專門規定。2008年8月,經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正式通過了《循環經濟促進法》,進一步明確了循環經濟的概念、原則、組織、措施和法律責任。這表明,發展循環經濟被納入法制軌道,這對于提高資源利用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