篩查對象是2006年~2010年我區13處鄉鎮衛生院0~28天內的出生的活產新生兒3869例,男2009 例,女1860 例,出生體重2.0~4.5 kg,均在取得家長知情同意后進行測試。
1.2方法:采用丹麥生產的自動耳聲發射聽力篩查分析儀,誘發畸變耳聲發射法,在相對較安靜的房間測雙耳聽力,規定新生兒雙耳均通過者為通過人數,單耳或雙耳未通過者為未通過人數。第一次篩查在新生兒生后0~28天內進行,出生42天后復篩,仍不能通過者, 3個月后轉診上級醫院再進行腦干聽覺誘發電位(ABR)做更細致的檢查,并進行相應的病因追查。
1.3篩查標準:分為通過和不通過,TEOAE通過標準是:耳聲發射儀顯示PASS,顯示REFER為未通過。
2結果
依據新生兒聽力篩查方法和篩查標準對我區3869例新生兒的聽力篩查結果與北京市平谷區婦幼保健院對2196例新生兒聽力篩查結果對比如下:
2.1初篩率:自2006年~2010年在我區鄉鎮衛生院共出生活產嬰兒數4099人,初篩3689例,初篩率90%,初篩通過率為93.7%,初篩未通過244例,初篩未通過率6.3%。北京市平谷區婦幼保健院對2196例新生兒聽力篩查結果初篩率為84.8%,初篩未通過113例,初篩未通過率5.1%。
2.2復篩率:在244例初篩未通過者中有220例在生后42 天復查,復篩率90.1%,復篩未通過96例,復篩未通過率43.6%。北京市平谷區婦幼保健院在113例初篩未通過者中有72例在生后42 d復查,42 d 復篩率63.7%,復篩未通過18例,復篩未通過率25.0%。
2.3最終確診率:經反復追訪,96例全部到指定的上級醫院進行聽力損傷確診,其中有11例確診為聽力障礙,占總篩查人數的3‰。 北京市平谷區婦幼保健院對18例到指定的上級醫院進行聽力損傷確診,其中有2例確診為聽力障礙,占總篩查人數的0.9‰。
3討論
3.1新生兒聽力篩查的目的及意義:新生兒聽力篩查的目的是盡可能及早地發現有聽力障礙的個體,使其在語言發育的關鍵年齡段能得到適當的干預,以便語言發育不受損害。我國于1995年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并提出了全國逐步開展新生兒聽力篩查工作。開展新生兒聽力篩查工作對促進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意義重大。
3.2本試驗采用丹麥生產的自動耳聲發射聽力篩查分析儀對3869例新生兒聽力篩查,采用的是誘發畸變耳聲發射法,42天后復篩通過率為54.3%,3個月后篩查96例陽性中有11例未通過。應用ERO是目前國際上所采用的新生兒聽力篩查的先進方法,敏感性及特異性均較高。采用此方法,對新生兒聽力異常進行及早的診斷,做到早期發現、早配助聽設備、早期科學語言訓練。因此,新生兒聽力篩查是獲得早期治療的關鍵,值得在臨床上推廣應用。
3.2.1通過結果對比,我區初篩率及復篩率均高于北京市平谷區婦幼保健院 ,說明我區對新生兒聽力篩查工作措施得力,行之有效。但初篩和復篩未通過率高于北京市平谷區婦幼保健院,原因有測試者專業技術和測試環境有關,應加強人員培訓和責任心,強化服務意識、改良測試環境,降低未通過率,此次測試初篩率90.0%,復篩率90.1%,故應進一步提高初篩率、復篩率、通過率。筆者的體會是對TEOAE的技術要點應熟練掌握,最好在出生半月內進行聽力篩查;測試環境噪聲控制在45~50 dB(A)以下,盡量用棉簽將其外耳道清潔干凈;探頭要密閉地放置在外耳道外1/3處,其尖端小孔要正對著鼓膜,可將其耳廓輕輕向后牽拉使耳道伸直;測試過程中應保持探頭位置不變。如初次測試未成功,使新生兒進一步安靜狀態下,再次清理外耳道進行測試,使其盡可能通過測試。
3.2.2加強追訪管理。此次測試活產3869例新生兒中有230例未參加篩查,初篩未通過的244例中有24例未參加42 天后復篩,主要原因:有的家長自己認為孩子沒問題,擔心經濟問題,怕麻煩,無法聯系、聯系中斷等。應對新生兒詳細、完整的信息資料建立檔案,加強測試者責任心及追訪管理尤為重要,應動員家長按要求做新生兒聽力篩查全程監測,爭取做到每個未通過的新生兒復篩都到上級專業醫療機構做最終確診,以利于及時掌握新生兒的聽力差別,進行行之有效的早期干預。
3.2.3干預措施:早期干預可最大限度地減少聽力損失對兒童的不良影響,聽力損失的早期發現、早期診斷和早期教育可收到明顯的效果。聽力障礙發現時間的早晚,比聽力損害程度本身更影響兒童最終的語言能力。聽力損失的孩子大多表現為不會說話或說話吐字不清,家長發現時已經過了語言發育的最佳時期。目前國內的診斷、治療、干預技術已很完善,對聽力損失患兒進行有效和針對性的治療干預及康復訓練,可促進患兒聽力、語言發育,很好地降低聾兒的傷殘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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