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機關應對涉警網絡輿情的過程中,存在應對涉警網絡輿情反應滯后、處置草率、方法單一、手段陳舊等問題,而這些問題的出現則是由于公安民警的綜合素質難以在短期內適應動態網絡輿情應對工作的要求、應對過程中缺乏明確的應對危機定性判斷機制、缺失網絡技巧、缺乏法定依據等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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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轉型、經濟轉軌的背景下,作為社會民意與社會情緒的反映,網絡輿情的多發、頻發、突發,已經成為一種新常態。
據互聯網+輿情大數據顯示,近年來涉警輿情占整個社會輿情的85%,公安機關已經成為了網絡關注和評論的熱點和焦點。但是在公安機關應對涉警網絡輿情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大大降低了公安機關應對涉警網絡輿情的效率和成效,更加有損于公安機關的權威。
一、涉警網絡輿情概述
(一)輿情,指公眾的態度和意見,主要指公眾對社會生活中各個方面的問題尤其是熱點問題的公開意見或情緒部分。據考證,“輿情”一詞最早出現在公元897年唐昭宗的一封詔書中:“朕采于群議,詢彼輿情,有冀小康,逐登大用。”從字面意義來看,輿情之意為輿之情,是處于社會的底層人之情。從社會階層的角度來看,“輿情”則成為普通眾人的情緒、看法和愿望。
(二)網絡輿情應對。2007年11月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直接將“應對”一詞寫進了國家法律。在此背景下,由突發事件應對隱身到網絡輿情的應對似乎并無太大的不妥,并且在業界和學者中也得到了較為廣泛的使用,如“各級黨政機關建立健全網絡輿情應對機制”等。
二、公安機關應對涉警網絡輿情存在的問題
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一直以來,公安機關的工作始終是媒體青睞的對象。總體來看媒體對于警察形象的正面報道要比負面報道多,但由于受眾對信息的關注取向不同,往往是“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縱觀各級公安機關在網絡輿情應對中的具體實踐,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一)應對涉警網絡輿情反應滯后
一般而言,涉警網絡輿情會經歷輿情信息的發生、引起網民關注、網民圍觀、輿情爆發等階段。其中每個階段都會隨著網民關注數量等因素的變化,經歷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就應對涉警網絡輿情而言,自網絡上出現相關涉警輿情信息起,公安機關就應該加以足夠的重視,并進行介入。
但有時,當涉警網絡輿情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反應遲緩,不能在第一時間迅速介入、統一口徑,及時表明公安機關對問題處理的立場和態度,任其網民在網絡胡亂猜測、大膽假設,任意詮釋個人片面掌握的情況,致使公眾對事件的真實性缺乏全面客觀公證的了解和掌握,錯失了先聲奪人、引導輿情的最佳時機,留給各類謠言滋生的空間,從而陷入“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
(二)應對涉警網絡輿情處置草率
快速回應網上涉警輿情信息的做法是對的,也值得提倡,但是一味的追求回應速度,在事件沒有徹底調查清楚,責任尚未確定前,草率的切割責任,不僅無法平息輿情,還會給公眾造成隨意和被欺騙的感覺,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的權威,引發其他民警的不滿情緒。
例如在“警察打記者”事件中,當輿情爆發后,其中一方匆忙表態,甚至不惜以“認慫”式的處理方式回應大眾,非但不能起到“降溫”的效果,反而招來更多爭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15年“警察娃娃魚事件”,事件尚未調查核實清楚之前,警方便貿然罰處當事民警,一時全國公安民警聲援引起軒然大波。
(三)應對涉警網絡輿情方法單一
在對待涉警網絡輿情的態度上,公安機關經歷了從漠視、恐懼到重視的過程;在對涉警網絡輿情的處置上,采取了從封堵、刪除到溝通的方法。曾有段時間,刪除與封堵很受公安機關的追捧,對惡意攻擊、內容嚴重失實的涉警網絡輿情,依法通過技術方法進行處理是合理合法的,但對于一些“負面”輿情、“敏感”輿情,也一味采取封堵、刪除的方法進行處理,不僅很難徹底清理,達不到預期效果,而且還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更關鍵的是給廣大網民造成了“此地無銀”的感覺。
在應對涉警網絡輿情時,不能簡單地使用傳統的媒體溝通方法,必須考慮網民的網絡使用習慣以及網絡輿情事件的演變特征,在進行網絡溝通時采取網民習慣、能接受的方式,如果沿用傳統的正面宣傳的方式、沿用傳統的新聞通稿的方式,則很難激起網民的關注興趣。
(四)應對涉警網絡輿情手段陳舊
隨著通訊技術的快速發展,輿情的表現形式和載體也日益豐富,除了常見的網絡論壇、網絡新聞評論、網絡跟帖等主流形式之外,還有維基(WIKI)、聚合新聞(RSS)等形態,以及及時通信輿情,如微信、微博等。而新近出現的微信朋友圈,以其獨特的交互、融合特性,迅速成為涉警網絡輿情爆發的主體之一。面對不斷發展的信息技術手段,輿情新形式不斷涌現,輿情演變模式不斷變化。在此情況下,公安機關在應對涉警網絡輿情的技術手段必須隨之改進。
三、公安機關應對網絡輿情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公安民警的綜合素質難以在短期內適應動態網絡輿情應對工作的要求。電影《寒戰》里,梁家輝有句話:警察的敵人,從來都是自己人。這句話雖然是電影臺詞,但是從某個角度揭示了我們警察自身存在的問題。面對日新月異的互聯網技術、面對快速動態的輿情傳媒環境,民警普遍缺乏應對互聯網的基本常識和經驗,沒有或很少接受比較系統的互聯網公關專業訓練,缺乏加強公安網絡輿情應對的意識和必要的網絡敏感性。
(二)缺乏明確的涉警網絡輿情應對危機定性判斷機制。怎樣判斷一個事件或一篇報道,已經引起或即將引起危機的產生,沒有明確的定性標準。隨著涉警輿情事態的發展,危機可能轉化為契機,契機也會轉化為危機。處置網絡輿情的黃金時間是4小時,4小時一過,輿論就會走高,甚至無法控制。一篇看似不起眼的報道有可能引起軒然大波,導致公安形象的損害,以及公安整體榮譽的受損。對這些問題難以有可操作的危機評判標準,所以應對工作基本疏漏。
(三)進行網絡溝通時,缺失網絡技巧。網絡不是報紙,它是一種雙向的互動性媒體。在第一個信息發布后,要注意收集民意,看看網民關注的熱點、焦點、疑點、難點在哪里,然后第二個信息才能根據網民對事件的關注熱點“對癥下藥”式地回答。公安機關發布,不只是一個話筒,它更重要的是一個與民眾進行互動和溝通的平臺。官方發布不能自說自話,要說網民聽得懂、愿意聽的話。自己信沒有用,必須得讓網民相信。
(四)面對互聯網顯而易見的負面炒作,公安機關除一些法定的情形外,無權阻止網絡報道。形象危機發生時,因缺乏法規依據,處理危機通常能做的只是事后溝通協調,效果微乎其微。面對網絡的不實報道、負面新聞,公安機關也只能依靠人際關系、感情交流進行商榷,在互聯網表現強硬時,因考慮到今后的合作,往往又只能聽之任之。
在當前和今后很長一個時期內,我國既處于發展機遇期,也處于矛盾凸顯期,各類社會矛盾不斷顯現。而公安機關的屬性決定了其與社會矛盾的長期接觸和直接摩擦,涉警網絡輿情的發生不會減少只會增加。這就要求我們,要不斷總結在工作中遇到的應對涉警網絡輿情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找到其產生問題的原因,才能更好的履行公安機關“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的政治要求,才能全力以赴投入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個性工作中去。
[ 參 考 文 獻 ]
[1]于家琦.輿情社會內涵新解[J].天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3).
[2]王金成.涉警網絡輿情的應對與處置[J].犯罪研究,2015(1).
[3]劉戎.公安機關應對涉警網絡輿情問題研究[D].鄭州大學,2013(4).
[4]王琦,李文華.公安機關應對網絡涉警輿情的現狀與提升路徑[J].科技經濟導刊,20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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