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在權利政治中,主權、人權同霸權的矛盾是國際政治中突出的主要矛盾。主權與人權是應享有的權利,即正當合法的權利與利益。它不以實力為標準,不受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的制約。而霸權是由非正當的權利界定的,它以追求強權,熱衷干涉,迷信實力為特征,奉行“強權即公理”的哲學。當然,國家主權和人權原則是要維護的,但也不能把它絕對化。
引言
二戰以后,隨著聯合國的成立以及人權大規模地進入國際法領域,人權與國家主權的關系便備受關注。現在,人權仍然是某些西方國家推行自己的價值尺度、輸出自己的意識形態、干涉別國內政而揮舞的大棒。西方的某些人權理論與實踐極大地損害了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對傳統的國家主權原則構成了挑戰。所以基于人權的理論與性質,正確分析人權與國家主權的關系尤為重要。
一、人權與國家主權的概念
(一) 人權的概念
人權,作為一種概念和口號,可以追溯至近代資產階級為反封建、反神權而提出的啟蒙思想和革命理論,而作為一種國際法上調整的對象,則還是現代,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出現的新現象。隨著時代的進步,情勢的變遷,人權問題在國際關系中正日益成為各國關注和斗爭的焦點,對傳統的國家主權原則構成了新的挑戰,給國際法提出了新的研究領域和課題。
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次在國際范圍內提出了基本人權的具體內容。這些內容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公民和政治權利,另一類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在討論通過該宣言的過程中,當時的社會主義國家與西方國家進行了激烈的爭論,可以說其產生本身就是社會主義人權觀與資產階級人權觀在一定程度上既斗爭又妥協的結果。盡管后來社會主義國家在通過時棄了權,但無論如何,《世界人權宣言》的制定,畢竟意味著在人權的舞臺上,西方國家獨霸天下的局面開始被打破,許多有利于各國勞動人民利益的呼聲和要求得以體現。
然而,在實踐上,西方國家往往片面強調政治權利是人權,貶低甚至排斥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人權價值。有的西方人權學說認為,公民和政治權利是人權,而經濟和文化權利不屬于人權,它們僅表示一種希望、理想,并不一定能實現。有的學者提出確定人權的三個標準,即實用性、重要性和普遍性,認為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不符合這些標準,因而不能包括在人權內,至少不是同一種希望意義上的權利。這種對《世界人權宣言》歪曲理解、各取所需的實用主義態度,連有的西方人權學者也不屑一顧,認為《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人權公約所規定的權利“構成了一個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保障體系,而不是一份人們可以從中隨意挑選的菜單。”①
(二) 國家主權的涵義
國家是個歷史范疇,作為國家集中體現的主權也隨著國內外環境的變化而突顯不同的重點。何謂主權?一般概括為,主權指的是內政外交的最高權利。從主權所包含的內容和冷戰后的實際情況看,這還不夠全面。總體而言,國家主權包括:(1)國家安全權,既國家維護主權獨立、領土完整、人民生存和不受侵犯的權益。(2)國家政治權,即獨立自主管理內政外交的權益。(3)國家經濟發展權,即經濟繁榮、科技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權益。(4)國際社會中的平等互利權,即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也不論社會制度的差異,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這在冷戰后的國際社會越來越重要,也更突出。如果要給國家主權下一個準確的定義,從冷戰后的實際情況出發,既要科學,又要完整全面。筆者認為,國家主權,應該是內政、外交、國防和國際事務中的最高管轄權、獨立決策權、積極自衛權和完全平等權。國家主權的基本特征,在于完全的獨立自主性、最高的權威性和無可非議的平等合理性,但不能絕對化。
二、人權與國家主權的關系
在主權與人權的關系上,有兩點是需要強調的。首先,國家主權是人權的基礎或基本保障。這個問題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國家主權反映并保護人權的基本要求和內容。人權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是由主權國家根據自己的國情,通過立法并保障其實現的。無論是個人人權還是集體人權,無論是政治權利還是社會、經濟、文化權利,一個國家的國內法調整和保護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另一方面,離開了國家主權,人權也就無從談起。一個喪失了主權的國家的人民,是沒有什么“權利”和“自由”可言的,只能淪落為在帝國主義、殖民主義統治之下的“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連起碼的生存權也得不到保障,古今中外的事實都充分地證明了這一點。因此,人權絕對不能離開主權,否則便成了無源之水。
其次,國家主權的行使受到人權保護的限制。提到對國家主權的限制,很容易使人聯想起對一國內政的干涉。這種狹隘意義上的認識是不正確的。實際上,自提出人權這個口號起,便意味著對主權的制約。由于國家主權表現為對內最高統治權和對外獨立權,因此,對主權的制約,指的也是來自于國內和國際社會兩個方面的制約。
正確處理“主權”與“人權”兩權關系,必須做到三條原則:(1)兩權并重,同時充實和完善,不可偏頗;(2)兩權相連,相輔相成,不可分割,更不能相互完全對立;(3)兩權內外相交(即主要屬于國內問題,又具有國際性),既一致又有區別,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 在當今世界,正確處理主權與人權關系,必須反對霸權主義,揭穿其混淆視
聽的政治用心。在權利政治中,主權、人權同霸權的矛盾是國際政治中突出的主要矛盾。主權與人權是應享有的權利,即正當合法的權利與利益。它不以實力為標準,不受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的制約。而霸權是由非正當的權利界定的,它以追求強權,熱衷干涉,迷信實力為特征,奉行“強權即公理”的哲學。當然,國家主權和人權原則是要維護的,但也不能把它絕對化。其中關鍵的問題是如何正確判斷國家主權利益和人權利益的正當性,因為主權利益和人權利益雖屬客觀存在,但在許多方面需要主觀判斷,必然受黨派背景、國家傳統和領導人意志的影響,為此必須規范國際法公認準則。依據國際法準則的規定,主權利益和人權利益以主權范圍內為界限,只能維護和爭取,不能用實力擴大,一旦擴大就是霸權;主權利益和人權利益以相互尊重相互平等為前提,只能平等互利,不能干涉,更不能損害。一旦干涉和侵犯,就是霸權;主權利益和人權利益,以民族國家為重,只能超越意識形態,不能輸出社會制度。一旦輸出就是霸權。由此可見,要維護國家主權原則和人權原則,就必須反對霸權,反對推行強權政治的霸權主義。主權、人權同霸權的關系,日益成為冷戰后權利政治斗爭的集中表現。
總之,在人權與國家主權的相互關系上,應該強調其對立統一性。那種將兩者隔離開來,對立起來的觀點是不正確的。國際社會不存在任何超越國家主權之上的人權,也不允許行使侵犯公認的基本人權的主權。保障與促進人權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進步趨勢,國家活動應積極,主動地順應,推動這一潮流。同時,由于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等各種原因,人權的實現在各國是不平衡的,人權的國際保護要求有時會與國家主權發生矛盾,國際社會應不斷創造條件,加強合作與交流,為改善各國的人權狀況,進而為提高整個人類的人權狀況而做出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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