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探討
一、高職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存在的問題
1.法律性制度不完善
高職教育校企合作缺乏法律方面的保障,使校企合作的隨意性大大增強。雖然國家也出臺了不少相關文件,但只在《職業教育法》中做了一般性規定,因其制約力度較小,并未收到良好成效。從總體來看,法律性制度缺失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內容不夠全面,只對師資和實習兩個方面作了規定,而對更深層次的專業結構、培養目標、就業指導等方面都缺少明文規定。其次是對責任人應該承擔的責任缺少強制性規定,當責任人并未履行職責或在工作中因為失職造成不良影響時,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來給出具體的處罰措施。第三就是校企雙方在合作中的權力與義務不對等,企業應該履行的義務已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但卻沒有相應的權利保障,使企業在合作過程中的積極性受到影響。
2.技術性制度不夠精細
鑒于學校和企業在管理體系上的不同性質,雙方在開展合作時會遇到很多問題,例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如何規定、企業需要提供何種類型的工作崗位、人才培養方案要如何制定、企業教師的薪酬應該怎樣構成等等,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有效解決,校企合作很容易產生裂痕??梢哉f這是技術性制度不夠精細導致的后果,即便很多高職學校采取了很多手段來解決此類問題,卻仍難改變雙方在合作中屢屢出現的過于隨意的問題,雙方存在的裂痕也很難修補,為校企合作的深入開展造成障礙。
3.監督性制度不健全
有效的監督是制度落實的保障,但校企合作的監督機制卻極不健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政府部門監督職能的缺失。政府在校企合作中僅僅扮演了介紹人的角色,而對后期的合作過程卻并未組織相關政府人員對實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使校企合作趨于隨意。其次是社會層面缺少開展校企合作的有效途徑,相關的利益群體發揮不出應有的監督作用。第三就是校企雙方內部監督機制不夠健全,造成違約的情況不能被及時發現,或在發現之后卻難以運用有效條款來對違約行為進行糾正。監督的缺失導致校企合作的效果很難得到保證。
二、實現高職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的必要性
1.通過制度化來調動企業的參與積極性
校企合作的促成需要政府、企業和高職院校三方共同參與。政府在其中通常發揮著驅動作用,通過行政命令的形式來對校企合作進行干預。但隨著企業在市場經濟中主體地位的確立,使得企業不再受行政命令的制約,他們在參與校企合作時往往更看重可以獲得的權益。通過校企合作的制度化建設可以使企業權益得到保障,利益訴求得到滿足,企業將告別在校企合作中只有義務沒有權利的時代,參與的積極性能夠被充分調動起來,最大限度地促成校企合作。
2.利用制度化來實現高職教育組織制度變革
高職院校的主要功用就是為社會提供技能型人才,滿足社會對技術人才的渴求。但近年來社會經濟迅猛發展,產生了很多新的人才需求。但許多高職院校的專業設置卻不能與市場緊密結合,這是困擾高職院校進一步發展的瓶頸。這與校企合作的脫節不無關系,學校難以從企業方獲知最新的職業種類和人才所需的知識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校企之間的進一步合作,形成惡性循環。而制度化的出現可以為校企合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有力保障,高職院校的信息獲取也更加便捷,通過從企業中了解到的最新需求來進行院校內部的組織改革。
3.通過制度化來推進政府的職能轉換
政府、企業和高職院校三者的關系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已經發生了很大轉變,政府不應只在微觀層面對校企合作進行干涉,而是應該上升到一定高度,開展更高層次的管理。然而受傳統經濟體制的影響,校企還是會對政府存有依賴感,使政府的管理職能很難提高。通過校企合作制度化的建立,能夠使這一情況得到很大改觀。政府在良好的制度環境下更容易進行職能轉換,為校企合作的進一步開展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三、實現高職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的對策研究
1.完善校企合作法律性制度
要實現高職教育的校企合作制度化建設,首先要從法律方面入手,借助法律的強制性來推動制度的落實。完善法律制度首先要對校企合作進行明確的概念界定,確保合作內容的全面性;其次要將責任落實到人,將責任主體及責任大小明確下來;第三是在規定校企雙方義務的同時也要賦予他們相應的權利;最后就是對不履行義務的行為設置處罰規定,確保制度的落實。為了滿足以上幾點要求,政府相關部門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出臺獨立的《校企合作教育法》,為校企合作制度化提供法律保障。與此同時,為了進一步推進校企合作的制度化建設,政府、企業和學校應該共同努力,構建現代企業教育制度,使定點人才培養更具規范性。
2.細化校企合作技術性制度
校企在開展合作時由于各自的性質、擁有的資源、具體運行體制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因而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摩擦與沖突,這種沖突的解決需要一些技術性的方法。普通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是很難全面解決這些問題的,締結校企聯盟則是一種十分有效的手段,能夠為問題的解決提供組織保障。聯盟的建成可以使專業知識得以暢通傳遞,相關的管理也可落到實處,最重要的一點是技術性問題可以得到實質性的解決,促進校企合作技術性制度的建立,為其制度化提供保障。建立聯盟的另一大優勢在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合作成本,使校企雙方的權益最大化。鑒于校企合作聯盟的巨大優勢,在推進校企合作制度化的過程中,應該大力推行聯盟政策,形成技術性的合作制度,使校企合作更加深入。
3.實施校企合作監督性制度
校企合作的制度化需要必要的監督手段來促進其落實,缺乏監督的制度往往會流于表面或成為空談。在校企合作當中,應該使用問責制這種有效方式,對責任主體的行為進行規范,對工作不良后果進行追責,對責任人的失職行為進行懲處,從而確保校企合作制度的落實。問責的三個主要主體就是政府、媒體以及公眾,他們能夠從不同的視角看到制度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責任人的工作狀況提出質疑。這三方的問責權利應該得到充分的保障,不能受到壓制。在校企合作中也需要借助這三方的力量來形成有效監督,從而建成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問責制在政治生活中得到很好地落實并收到不錯的成效,借鑒到校企合作當中也必將會使校企合作的監督更有力度,以此加快校企合作制度化的步伐。
作者:葉浩林 單位:天津青年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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